自由財經

父母健保收據分別開 申報有彈性

2007/05/20 06:0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父母的健保跟著女兒保,報稅時卻由兒子申報扶養,那麼父母健保費可否申報扣除?」對此,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張盛和表示,若父母的健保費收據能另外開立,則可交由兒子申報扣除。

今年申報綜所稅,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全額申報扣除,幾乎所有納稅人都因此受惠,但因今年是第一次適用,很多納稅人不知道要如何申報。高雄市王小姐就向本報詢問:「我的健保有加入我母親的眷保,但在申報綜所稅時,母親是由兄長扶養,那我該如何申報?我哥哥是否也可申報母親的健保費?」

對此,各國稅局卻有不同看法。北區國稅局長凌忠嫄認為,雖然申報保險費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但健保是全民強制投保,並無「要保人」。因此,王小姐可要求公司分別開立本人及母親的健保費繳費證明,再將母親的繳費證明拿給兄長申報扣除。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官員卻表示,被保險人與加保眷屬必須在綜所稅的同一申報戶內,才可申報健保費;以這個案例而言,王小姐與她的哥哥都不能申報扣除母親的健保費。

另一位台北市國稅局官員則認為,眷屬的健保費表面上是由被保險人繳納,但眷屬也可能私下再支付保費給被保險人;若因眷屬是由他人申報扶養,健保費就不能扣除,不僅不符租稅公平,也有違當初的立法意旨。

付錢者申報 較沒爭議

由於國稅局意見分歧,張盛和統一說明,原則上是「誰付的錢就由誰申報」,所以要看健保費收據怎麼開。以這個案例而言,若王小姐與母親的健保費收據開在一起,因為母親是由哥哥申報扶養,所以,王小姐與哥哥都不能申報母親的健保費;但王小姐與母親的健保費收據若能分別開立,則可由哥哥申報母親的健保費,不會被剔除補稅。

不過,張盛和也說明,會有這種「母親健保費跟著女兒保,卻由兒子申報扶養」的情況,通常是為了少繳一些健保費及綜所稅,父母的健保若跟著女兒保,報稅時最好還是由女兒申報扶養,比較不會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