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失業給付可有加給。(資料照)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非自願離職,經過認定及提出申請、走完程序後可領失業給付,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失業給付可再有加給;因應台灣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加上近年來不婚不育的社會氛圍,勞動部未來不排除研議將失業給付申請加給條件擴大到「父母」。
扶養1人加給10% 最多20%為限
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長黃錦儀表示,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期間,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可申請加發給付;每扶養1人就可加給10%,最多以20%為限;也就是經過加給後,該名失業勞工最多可領到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成。
根據勞保局今年上半年統計,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總件數20萬500件,其中有4成申請加給;失業勞工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時,若當下未申請加給,可在2年請求權的時效內申請補發。
領取失業給付者 4成申請加給
國發會推估台灣將在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20%)」,有廣大民意反映,在不婚不育社會氛圍下,許多單身者沒有其他家人支持、卻需獨力負擔年邁父母扶養責任,若遇上失業狀況將會更糟,失業給付加給對象沒有納入父母,不符合實際狀況。
勞保局長鄧明斌表示,若要增列父母做為失業給付加給條件將會牽涉「就業保險法」修法,這項民眾意見勞動部會加以討論。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白麗真指出,有民眾建議失業給付加給條件應擴大到父母,站在促進就業的基礎上得再加以評估,關於就業保險法修正尚在廣泛蒐集意見中,目前仍在議題盤點、專家徵詢、開座談會階段,尚未彙整明確修法方向,勞動部抱持開放態度看待民眾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