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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老闆連帶賠償?〉分層管理抗辯 法界:要看公司規模

2019/07/01 05:30

公司法負責人小檔案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公司違法致他人受損時,老闆是否有連帶賠償責任,與分層管理有密切關連;律師黃祿芳指出,分層負責抗辯成功與否,主要是看公司規模及分層階層數多寡,規模愈大、階層數愈多,分工授權越充分,越難證明負責人有監督管理上過失;不過,若是人員較少的中小企業,老闆較有機會實際監督或接觸第一線業務,被認定有監督管理上疏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風險較高。

中小企業老闆 負連帶賠償風險較高

黃祿芳指出,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所稱的「違反法令」,包含一切保護他人的法令,通常只在公司營運時,對他人造成侵權行為性質的損害才可能適用。例如,公司負責人授意工廠排放廢水侵害他人健康;不過,若公司與他人締約後的債務不履行,如公司拖欠貨款,債權人無法依上述規定請求負責人連帶賠償。

黃祿芳說,若公司解散後,負責人不依法辦理清算程序,反而將公司資產全數變賣,致債權人無法向公司求償。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清算亦屬負責人業務範圍,此時公司負責人自己應依上述規定,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黃祿芳進一步指出,負責人自己積極指示公司職員一定行為,致他人受損情形,應依上述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顯無疑問;但若是公司員工執行業務侵害他人權利,或公司店面、工作場所有安全上缺失,致消費者或員工受傷,雖不是負責人自己的積極作為或指示所導致,但此時負責人是否有監督或管理上疏失而有連帶賠償責任?

規模愈大公司 連帶賠償只到經理人

他認為,一般而言,規模較大的公司通常將各項業務,充分授權予經理人或主管實際全權負責,司法實務上亦認定,該連帶負賠償責任的層級,最多只到經理人或主管,負責人通常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有一間大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工地有安全上缺失,現場承作的包商因而身受重傷。法院認為該工程公司已派有現場工地主任及經理在場,基於分層負責原理,現場監督非屬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範圍,故負責人不須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