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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綜合話題〉設境外公司買高風險金融商品 中小企業傾家蕩產

2019/06/24 05:30

TRF無限虧損,讓中小企業傾家蕩產。(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王孟倫/專題報導

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一度讓投資人笑得合不攏嘴。但隨之而來的虧損,如龍捲風潰擊市場,而這些受害者有不少是中小企業,部分是為達購買門檻而聽信業務員鼓吹,在BVI(英屬維京群島)設立境外紙上公司,最終因押錯方向,而傾家蕩產。

獲利有限、虧損無限

TRF是被央行歸類為匯率選擇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簡言之,就是銀行與客戶對賭未來匯率走勢,多以人民幣為主。TRF合約期間一般多為1年或2年,客戶如果押對單邊匯率走向,獲利為「本金X匯差」;反之,若押錯方向,虧損得乘上槓桿倍數(一般為2倍),即「本金X匯差X槓桿倍數」。獲利與虧損不只計算公式不平等,合約還規定,客戶累積獲利到達某個價位時,銀行有權終止合約自我保護,但客戶虧損時,要等到合約期滿才能平倉。

因為買賣條件的不對等,客戶簽下TRF合約,押注匯率未來走勢之前,可先獲得一筆為數不少的權利金,常有「賺到了」的錯覺,殊不知這筆錢是簽下「賣身契」的費用,等同選擇權賣給別人,且是「獲利有限、虧損無限」的魔鬼條約。

董娘條款限制交易

針對TRF可銷售對象,原本規定門檻是總資產5千萬元以上專業法人即可購買;不過,2014年下半年TRF釀成風暴後,金管會修訂增列三項控管措施且2016年2月之後適用︰第一,專業法人的「總資產門檻」從5千萬調高至1億元,大幅拉高標準;第二,銀行不能把TRF賣給「沒有避險需求」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就是說,即使總資產符合標準,若本身並無匯率避險需求,就不能買TRF;第三,客戶應具備承作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交易經驗,或應至少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經驗達1年以上,此又被稱為「董娘條款」;因為有些TRF的爭議交易案件,購買者是不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概念的中小企業老闆娘。因此,即使符合資產門檻,也必須要有相關交易經驗。

由於TRF有一定門檻,過去銀行理專為賺佣金,無視有的公司資本額未達門檻,資格不符,竟用話術引導他們設立BVI紙上公司,膨脹資本以通過審核。

若合約還沒期滿,投資的錢卻快賠光,業務員就會鼓吹客戶拿出更多的保證金或是擔保品,避免遭面臨斷頭,有些人抱著「明天會更好」的心態加碼繼續對賭,結果墮入無底深淵,也因BVI公司只是無資產的紙上虛公司,只好賣廠房甚至是家產。

對此,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認為,TRF被歸類在選擇權商品,應由券商承售,但金管會竟同意讓銀行販售,非常詭異;而銀行對BVI公司未詳加審查,出事後,金管會也未禁止銷售,事有蹊蹺;他直言,TRF不是金融商品,而是「詐欺犯罪工具」,金管會駐會檢察官應詳查。

TRF在台銷聲匿跡

對此,金管會官員說明,國際間並無禁止TRF銷售的規定,針對國內銀行不當銷售情況,前後共五次開罰14家銀行,總罰款金額超過1億400萬元;此外,國銀之前銷售TRF共賺取132億元,但不當銷售而必須打呆帳等,虧損金額也達189億元。

根據銀行業者透露,從2017年12月起,TRF在台灣已經走入歷史、銷聲匿跡,因為不管投資人或銀行,都沒人想碰TRF,投資人是怕慘賠,銀行怕出問題,還會被立委狂K猛打,沒人敢再去抱這種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