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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綜合話題〉商業訴訟免驚 營業秘密不會曝光

2019/04/29 06:00

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7大重點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司法院日前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將成立專業的商業法院,專門審理金額逾1億元的重大商業紛爭案件,採二審二級制。草案將在舉辦公聽會匯整各方意見,修正後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司法院希望能趕上這個會期送進立法院。其中,特別設計「當事人查詢」、「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兼顧訴訟雙方查詢對方資料及保護營業秘密的需求。

當事人查詢制度 可要求對方說明

草案第81條中,特別設計「當事人查詢制度」,訴訟一方可以列舉明確的必要事項,向對方或相關人查詢或請求說明,以便評估訴訟策略,加速程序進行,法院並與當事人共同商定審理計劃,提升效率;被請求的一方,也可提出具體理由抗辯、拒絕說明,由法院來判斷是否應說明。若無正當理由而拒不說明,最重可處罰鍰10萬元。

草案也明定可拒絕查詢或說明的6項理由:抽象或非個案的查詢、侮辱或騷擾對造、重複查詢相同問題、徵詢意見、說明所需的時間與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顯不相當、依民事訴訟法可拒絕證言的事項。

而商業訴訟當事人經常會擔心,法院採公開審理,諸多技術、人事資料、營運策略等商業機密,恐怕會有公開曝露於審理程序的風險。

對此,商審法草案也比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設計,設有「秘密保持命令」條文,營業秘密持有人可向法院聲請核發「秘保令」,限制資料閱覽、抄錄、攝影,也不得在訴訟目的以外使用,既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同時也兼顧法院發現事實。違反密保令的保密義務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若違反密保令者 最重可判刑3年

相對地,當事人若拒絕交出涉及營業秘密的證據,則應提出明確的抗辯,說明秘密的種類、性質、範圍,以及若開示會造成的不利益程度和具體內容,由法院來判斷是否開示,必要時可不公開、不開示。若法官認定是沒正當理由而拒不提出,可處1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可強制執行。

草案還規定強制律師代理;一律採「線上起訴」,透過網路線上系統傳送起訴狀及書狀,全程e化,只有判決書才以紙本寄送;調解前置程序,案件一律先調解,由具專業學識的調解委員提出具信服度調解方案,尊重商人自治、協助自主解決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