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透過女兒買彰銀未申報 李世聰重罰600萬

2018/08/17 06:00

龍巖集團總裁、彰化銀行第二大民股的李世聰,未依規定申報17.2萬多張增買的股票,金管會除了對李世聰及關係人重罰600萬元,未申報股票必須限期處分。(資料照)

已是彰銀第2大民股

彰化銀行第二大民股是龍巖集團總裁李世聰。(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公布重大裁罰案,龍巖集團總裁、彰化銀行第二大民股的李世聰,對彰銀持股從7.02%增至9.06%,卻未依規定申報,等於有2.04%、共17.2萬多張未申報,金管會除了對李世聰及關係人重罰600萬元,未申報股票必須限期處分。這是金管會首度查出大股東透過關係人並繞道境外公司增加持股卻未依規定申報,並因此遭裁罰的案件。

共17.2萬多張未申報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李世聰與其同一關係人從2014年12月25日向金管會申報持有彰銀股份逾5%後,即持續增加持股,2015年8月申報持股比率7.02%;不過,金管會於2016年9月及12月發現,該同一關係人持股雖持續降低,但同一期間有4家外資投資公司的投資帳戶增加持股。

繞道境外公司增持股

金管會進一步調查發現,上述4家外資投資帳戶僅買進彰銀股份,且其購買股票的資金最終來源為同一家境外公司Ultimate,金額共4750萬美元(約台幣14億元),且該公司的代表人為李世聰的女兒。因此,這些股份必須併入李世聰同一關係人的持股,加計4家外資投資帳戶持股後,李世聰實際持股比率應為9.06%,即李世聰短少申報2.04%,已違反「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應於1年內處分

金管會表示,依「銀行法」第128條第3項及第25條第7項規定,對李世聰及關係人核處600萬元罰鍰,超過股份無表決權,且應於1年內處分。

由於李世聰在去年彰銀股東會改選後取得董事職位,是否涉及「解職」問題?莊琇媛回應,李世聰未依規定申報持股,但還未達到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的「不誠信、不正當」要件,因此沒有解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