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主委陳美伶。(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公司法修正草案」第22條之1,配合洗錢評鑑要求實質受益人每月15日申報的規定相當擾民,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昨主持協調會議獲得共識,改成「異動申報為主,但每年至少需申報一次」為原則。
國發會參事林志憲指出,公司法修正草案第22條之1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影響較大,因為公開發行公司原本就受證交法第24條規範,每月須按時申報,但非公發公司股東可能僅2、3人,異動本來就不大,要求每月15日申報,徒增困擾也增加法遵成本。
因此,昨日協商後,改以股東異動時才申報,但每年至少需申報1次,這樣也不違背「聯合國所屬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建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