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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電廠回饋金法制化 立院初審通過

2016/07/14 06:00
民營電廠回饋金法制化 立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3日審查電業法草案等,經濟部次長楊偉甫列席備詢。(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民間獨立電廠回饋制度法制化,未來電業依法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並提報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監督等相關事項,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社區發展。

目前台電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宗旨,設置「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訂定協助金執行要點,每年提撥一定比例營收回饋給發電廠和高壓電線所在之縣市,但回饋機制未法制化,未一體適用。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蘇治芬等人提案,認為電業屬於特許事業,民營獨立電廠回饋制度應該要明確規範,因此提出修法,建立民營獨立電廠回饋制度法制化,昨天在立院初審通過。

初審條文明定,為提升發電、輸電、變電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且應提報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協助金提撥比例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