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遭金管會開罰120萬元。(資料照,業者提供)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中秋節前夕,台灣人壽保險公司遭金管會開出一張罰單。金管會今天(3日)表示,由於台灣人壽辦理保險理賠作業,未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手術療養保險金或無理賠增值保險金、對於已罹患重大傷病應即行終止契約之保單有溢收保險費,以及對於賠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前適逢續期保費扣款日,未於理賠時併予退還溢收之保險費,上述相關缺失,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
金管會今天表示,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規定,保險業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應明定不得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之情事,並應依同辦法第17條規定確實執行;不過,台灣人壽辦理理賠作業時,因控管機制欠周延,致有沒有依保單條款約定評估應給付之保險金項目,或有溢收保險費而未退還等情事,核屬未落實執行內部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且已影響保戶權益,且違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
金管會表示,對台灣人壽辦理保險業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報告,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因此,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