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死亡前2年內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再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這種行為等同移轉保險契約的財產權益給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則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2筆保險,於2023年將2筆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甲君於2024年死亡,但繼承人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未將2筆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致漏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查獲補稅及罰鍰。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親人遺產稅申報時,請先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單,如有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該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時,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