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年金是一種社會保險給付,目的是為了照顧原本受被保險人扶養、目前無謀生能力的家屬,讓他們在失去依靠後仍能獲得基本的經濟保障。 (示意圖,美聯社)
吳孟峰/核稿編輯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勞工身故後,遺屬可依勞保相關規定申請「遺屬年金」作為生活依據。然而,根據現行勞保制度,並非所有家屬都符合請領條件,且實際是否能請領,也會受到遺屬本身的勞保狀況與選擇方式影響。本文將說明「遺屬年金」的請領對象與限制,並透過實際案例協助勞工瞭解制度運作方式。
一、誰可以請領遺屬年金?順位與資格條件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當被保險人死亡時,符合一定條件的遺屬可申請遺屬年金。
●遺屬順位(依序):
第1順位:配偶及子女。
第2順位:父母。
第3順位:祖父母。
第4順位:受扶養之孫子女。
第5順位: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這裡要注意,僅當「前順位」無任何人符合資格時,「後順位」的遺屬才可以申請。只要前一順位中有一人符合資格,後順位就喪失請領權利。
●遺屬資格條件:
遺屬年金並非所有遺屬都能申請,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配偶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2)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2025年為2萬8590元)。
(3) 無謀生能力。
(4) 撫養符合請領條件之子女。
2.子女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子女若成年後仍有身心障礙且經認定無工作能力,仍可持續領取年金,甚至終身。
3. 父母及祖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 孫子女:
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第 2 項「子女」條件之一。
5. 兄弟姊妹:
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55歲以下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二、配偶請領遺屬年金的限制
雖然配偶是常見的請領對象之一,但實際請領仍有以下限制:
1. 勞保老年年金與遺屬年金不可同時請領
若配偶已選擇月領自己的老年年金,就不能再請領亡者的遺屬年金。兩者只能擇一,不可重複申請。
2. 須選擇「一次請領」才能轉請遺屬年金
如果希望申請亡者的遺屬年金,配偶本人在申請自己的老年年金時,必須選擇「一次請領」方式,放棄月領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勞保老年年金一旦選擇月領,依規定就無法再變更為一次領,也等同喪失請領遺屬年金的權利。
3. 再婚將喪失請領資格
已開始請領遺屬年金的配偶若再婚,勞保局將自再婚當月起停止給付。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未成年子女可以領遺屬年金
林先生因病過世,留下妻子與2名子女(分別為3歲與15歲),家庭經濟來源主要依靠林先生。
分析結果:
林先生2名子女皆為未成年,無收入,符合請領資格。林太太若也符合申請條件,3人可共同分配遺屬年金。
子女年滿18歲(或大學畢業)後,資格將終止,林太太仍可繼續領取。
案例二:配偶已月領老年年金,無法再請領遺屬年金
王太太65歲,已在領取自己的老年年金(按月給付)。王先生近期過世後,她希望申請亡夫的遺屬年金。
分析結果:
由於王太太已選擇月領自己的老年年金,依法不得再申請亡夫的遺屬年金。若當初王太太選擇的是一次給付,則仍有資格轉領遺屬年金。
四、如何選擇最有利的年金方案?
勞保老年年金與遺屬年金只能二選一,而每位勞工與遺屬的年資與投保薪資不同,所能請領的金額也會有落差。建議勞工可透過勞保局的「年金試算系統」試算,依據自身條件選擇較有利的方案。
以下是幾種常見情境的選擇方向:
●自己的老年年金金額較高 → 建議繼續月領自己的年金。
●配偶遺屬年金金額較高 → 可考慮放棄自己的月領權利,改為一次請領,轉請配偶的遺屬年金。
●自己年資不足、年金金額偏低 → 改領配偶的遺屬年金可能更有利。
勞保遺屬年金制度雖有明確法規,但在實務操作上仍有許多細節,若未了解清楚,容易錯過申請時機或作出不利選擇。建議民眾在退休前,或面對家庭變故時,應主動了解自身與家人的保險權益,並利用試算工具進行比較,選擇最有利的給付方式,保障家人未來的經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