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的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規定不得扣除。
台北國稅局指出,現行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693萬元;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但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的親屬扣除額。
舉例說明,某甲2025年1月死亡,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萬元,若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後,遺產淨額為120萬元,因此應納遺產稅額為12萬元(120萬元×稅率10%)。
不過,若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就不能扣掉配偶扣除額,遺產總額2200萬元扣除免稅額133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後,遺產淨額為673萬元,因此應納遺產稅額為67.3萬元(673萬元×稅率10%)。換言之,因配偶乙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以減輕遺產稅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