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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曝光海外存款 這樣做可以免罰

2025/07/04 07:00

高雄國稅局表示,海外資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記者鄭琪芳攝)高雄國稅局表示,海外資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國人常透過海外投資迅速累積財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海外資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規定,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境內及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因此,被繼承人為我國國民,若生前將資金匯往海外銀行帳戶,當繼承事實發生時,其海外存款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4年12月20日死亡,繼承人乙於2025年3月14日完成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總額1800萬元,僅含國內不動產、存款及股票;隨後繼承人間因財產分配產生爭議,繼承人丙主動提供甲君持有的香港銀行帳戶折合新台幣約800萬元的存款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輔導其完成補報。

高雄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繼承人申報後若發現遺漏,應於法定期限內補報,逾申報期限如遭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裁罰。民眾若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