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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等5縣市律師公會違反公平法 遭處60萬罰鍰

2025/07/02 19:07

律師公會誤觸聯合行為紅線,公平會開罰。(資料照)律師公會誤觸聯合行為紅線,公平會開罰。(資料照)

〔記者歐宇祥/台北報導〕公平會今日決議,高雄、桃園、台南、嘉義及宜蘭律師公會因透過會員大會決議調整章程酬金標準上限,經公平會調查後,認定5地律師公會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處高雄律師公會20萬元罰鍰,桃園、台南、嘉義及宜蘭律師公會各10萬元罰鍰,總計6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2020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的「律師法」中,刪除律師公會章程應訂定律師承辦事件酬金標準相關規定,修正理由載明因公平會認定前述條文違反「公平交易法」中「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因此予以刪除,然而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卻於2020年7月至8月期間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調高章程之酬金上限。

公平會認為,「律師法」在修正前因有酬金標準的規定,各律師公會原訂章程載有相關規定,非無法律之據,但現行律師法實施後,章程有關酬金標準就喪失法律屏障,不僅應儘速刪除,更不應該開會共同決定「加碼演出」。

公平會接著斥責,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調高章程的酬金上限,是以積極行為對最為核心競爭手段「價格」之干預,同時基於「業必歸會」及「律師自治」原則,律師公會對會員具有相當的拘束效果,調高章程酬金上限足以影響相關市場的供需功能。

因此,公平會認定,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提供服務之報酬應依據自身營運情況自行決定,而不是受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訂定的酬金標準拘束,同業公會等事業團體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規定,以免觸法挨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