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林志憲(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過去,亂象叢生的融資租賃公司問題,將有法可管。金管會昨天表示,已正式預告修法,將採取3階段納管融資租賃公司,總計有40家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預計可望在今年9月上旬上路。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林志憲表示,為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規劃分3階段將符合一定條件之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適用。
第1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
第2階段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計13家);第3階段將臺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其餘會員(計15家)納入金保法適用範圍。
林志憲表示,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適用後,業者即需遵循金保法及相關子法規範,且消費者與融資租賃公司之消費爭議,可適用金保法之申訴評議機制加以救濟。
金管會本次發布之授權子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
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其他內容還有,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代簽章、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有關業務契約文件及繳款遲延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之情事。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代簽章、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有關業務契約文件及繳款遲延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之情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