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2日)將舉行公聽會,討論「虛擬資產服務法」(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12日)將舉行公聽會,討論「虛擬資產服務法」,對於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之管理,已分為四階段納管;VASP專法草案明定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罪之刑事責任,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表示,第四階段-推動虛擬資產管理專法立法:虛擬資產交易日益複雜,以洗錢防制為基礎之監管措施有其極限,為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並規劃以制定專法方式進行監管,經參考歐盟、日本、韓國、香港、FATF及IOSCO等規範或建議及召開多次內部研商會議後,完成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為廣納外界意見,金管會表示,持續辦理二十幾場次溝通說明會議,並已於2025年5月24日完成法規預告,目前正依外界意見調整VASP專法草案內容,預計於今年6月底前,陳報行政院。
此外,鑒於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行為,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與整體交易市場健全性甚鉅,有課予刑事責任以嚇阻之必要,因此,於VASP專法草案明定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罪之刑事責任,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表示,已召開二場次大型座談會並持續辦理二十幾場次溝通說明會議 ,共有六大重點,包括一,境外VASP來我國落地:金管會樂見國外業者能積極配合我國法規、監理機關及執法機關之需求,在安全、合規的前提,秉持促進VASP產業健全發展的原則,導引國際業者進入我國市場。
二、交易人保護措施: 包括為保障VASP客戶權益,VASP專法草案已訂有相關規範下, 授權訂定VASP資本額及營業保證金,並明定VASP因提供虛擬資產業務對其客戶所生之債務,客戶就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償權
三、未經許可經營VASP之處理:如有疑似於我國境內未經許可經營VASP之情事,將涉有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將移指檢調單位偵辦 。倘另涉及詐欺犯罪,亦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規定處理。
四、金融機構從事VASP之議題:考量金融機構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將有助提升虛擬資產服務市場之健全秩序,VASP專法草案已明定金融機構得經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
五、開放VASP從事新業務:考量虛擬資產屬新興複雜商品,無漲跌幅之限制,較一般金融商品具有較高之投資風險,目前VASP 專法草案先行開放虛擬資產交換、交易平台、移轉、保管、承銷及借貸等6類業務,將採循序漸進的作法,視我國虛擬資產產業發展狀況、VASP遵法程度及國際監理趨勢,適時研議是否逐步開放新業務。
六,VASP財務報表之規範:為確保VASP之財務健全,目前VASP專法草案規定應定期申報及公告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另為防止虛擬資產保管商挪用客戶資產,該應設置經常性之對帳措施,且應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並辦理申報及公告,以利VASP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