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起造人按持有待銷售房屋期間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可扣除不可抗力期間。(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今年5月囤房稅2.0首度開徵,財政部今核釋,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的待銷售房屋,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稅率(2%~4.8%),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高;若於持有期間內發生不可抗力事由,確會影響房屋銷售進度,導致延長持有期間,造成稅負增加,不可抗力期間可扣除,不可抗力事由包括震災、風災、水災、氣爆等。
舉例說明,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A屋自113年8月起課房屋稅,114年期持有房屋年數為11/12年(113年8月至114年6月),1年以內,該年期房屋稅適用稅率2%。另,若於114年1月5日至114年6月30日發生不可抗力事由(期間6個月),該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扣除後A屋114年期持有房屋年數為5/12年(11/12–6/12),1年以內,適用稅率仍為2%,以後各年期依此類推。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的持有房屋年數計算方式及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該不可抗力期間得予扣除:
1.自114年期起,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按地方政府訂定的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2.房屋建造完成當期,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高級距稅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課徵;起造人移轉上述房屋,於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以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前1個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依規定稅率課徵。
3.起造人因114年期起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依下列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核准者,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包括:不可抗力之事由發生次日起30日內;或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起造人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30日內提出申報者,應於該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報。
至於不可抗力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
財政部表示,考量新制規定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稅率,如何計算持有房屋年數、適用稅率及因不可抗力事由致起造人無法銷售房屋,該無法銷售期間應予扣除等事項,因此發布上述新令,以利徵納遵循,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