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彈纖維布延遲交貨,法院判大同(2371)應賠國防部3675萬元違約金定案。(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大同公司(2371)6年前得標國防部公開招標防彈衣專用的「抗彈纖維布(抗彈板)」採購案,國防部認為原料商疑從中國進口原料來台,加工充作台灣製造,連續6次驗收都未過關,文件也不齊全,國防部遂以大同逾期交貨為由,除了沒收1260萬元保證金,並從貨款加扣20%逾期違約金4900萬元;經多年纏訟,最高法院判大同應賠國防部3675萬元定案。
大同在遭國防部罰款案,提告追討共6160萬元貨款,一審判大同敗訴;二審高院認為國防部扣太多錢,違約金應以15%的3675萬元為宜,去年9月改判國防部應返還1225萬元給大同;最高法院駁回兩造上訴確定。
大同公司於2019年1月以總額2億4500萬元,標得國防部抗彈纖維布標案,分2期各採購25萬公尺、10萬公尺,每期皆分4批交貨,金額各1億7500萬元、7000萬元,約定各於期限前交貨。大同委由包商「攻衛公司」生產布料,攻衛卻疑從中國進口原料紗線來台製造。
大同提告指出,國防部在生產期間多次前往督導,明知布料是台灣製造,卻無端質疑有無原產地證明,驗收時又以標示、外觀、抗彈性能測試等問題刁難,即使大同提出美國懷特實驗室的測試合格報告,國防部仍以參數設定不符契約、性能品質堪虞、驗收文件不齊全為由,不通過驗收,致未能如期交貨,逕沒收1260萬元履約保證金,並加扣20%逾期違約金4900萬元。
大同主張,逾期交貨的起因是來自國防部的無理要求,不應歸責於大同,且保證金應能抵扣違約金,訴請國防部返還遭扣的6160萬元貨款。
國防部反駁,因雙方解約而依約沒入履保金,但違約金有懲罰性質,不能從保證金扣抵,20%比例也是合約明定,驗收測試是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壓製機,確認布料的抗彈效能;合約明定不接受原產地為中國的財、物,國防部無從協助大同認定原產地,應由大同提出原產地證明,大同驗收時提不出進口報關單,應歸責於大同。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國防部要求原產地證明,以確認進口地不是中國,屬合理之舉,大同在投標時未釐清此問題仍投標,應自負風險;大同也應具體說明部防部的疑慮,有協同國防部確認布料產地的必要。
一審認為,國防部衡量兩岸對立關係及敵對情勢,為了避免重要軍品牽涉中國因素而生品質疑慮,規定不得以中國地區財物來供應,並設有懲罰性違約金,此為本採購案的重要環節,大同未具體說明就貿然停止生產,確有未當,判大同敗訴。
高院審酌抗彈步涉及國防安全和需求,具高度公益性及必要性,若未即時壓製充足的合格防彈板,將損及國家及人民的利益,造成行政資源浪費,影響後續業務推動,造成國防部損失。
判決指出,大同已交貨的4批貨,遲延日數各為44天、57天、90天、8天,應依合約的通用條款計算逾期違約金,上限為契約總額的20%上限,考量大同已交貨近半數,並已被沒入1260萬元履保金,違約金應酌減為15%、即3675萬元,判國防部應返還差額1225萬元給大同。
案經雙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