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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查水表!他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因被註記2字遭補稅146萬

2024/07/19 07:00

台北國稅局表示,換屋自住可享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但須有實際居住事實。(記者鄭琪芳攝)台北國稅局表示,換屋自住可享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但須有實際居住事實。(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換屋自住可享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但自住房地認定,除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外,還要有實際居住事實。台北國稅局指出,過去查獲個案用水資料註記「空戶」,又提不出其他有力自住證明,最終核定補稅146.3萬元。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2.出售與重購的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3.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而有關自住房地認定,除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外,也要有實際居住事實,才符合適用要件。

舉例說明,甲君2019年6月20日以1400萬元取得A屋,2023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出售,並於同年6月30日以3200萬元重購B屋,甲君於同年7月10日申報2023年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不過,台北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雖於2020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但持有A屋期間的用水資料註記「空戶」,顯無居住事實。

由於甲君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有自住事實的證明文件,台北國稅局認定甲君持有A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因此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補稅146.3萬元〔(成交價額1900萬-成本1452萬-移轉費用30萬)×35%〕。

國稅局官員表示,過去還曾有納稅人被查出無實際居住事實,卻辯稱自己都去健身房洗澡,且很晚回家,所以沒有用水紀錄,最後還是被補稅。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若經查獲,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