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私立學校清算期間可繼續免徵房地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今核釋,私立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學校法人解散,自主管機關發文日起算3年內,該房地經主管機關認屬仍供學校使用,可繼續免徵房地稅;若學校法人未能於3年內清算完結,可申請展延經核准,且認屬房地仍供學校使用者,可繼續免徵房地稅,但展延以1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逾3年,換言之,最長可繼續免徵房地稅6年。
財政部說明,根據「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供學校法人使用的房地免徵房地稅,但部分學校法人因停止招生或停辦,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解散,因此產生其房地是否繼續免徵房地稅的疑義;經洽教育部意見,學校法人雖經核定或命令解散,但仍在辦理清算事宜,其法人格尚未消滅,清算期間為辦理公文文書收發、處理債務、各項訴訟案、校產後續規劃等工作,部分校舍供留守的學校法人行政同仁辦公使用,無法至他處辦公。另,校園安全及環境衛生仍由學校法人專人負責維護,因此校舍及校地仍屬供學校使用。
財政部說明,為利學校法人辦理清算事宜,教育部參酌現行學校法人清算期間的實務情況予以評估,建議給予解散後的學校法人3年得免徵房地稅,若仍不能於3年內清算完結時,得申敘理由,向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說明,經同意後,由學校法人向地方稅稽徵機關陳報,即延長適用。
根據統計,目前已有14家私校解散,12家核定解散、1家預計核定解散、1家法人格消滅。,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並利私立學校退場及妥善運用退場學校建物及校地,持續發揮公益功能,因此參據教育部意見,核釋私立學校於清算期間房地稅徵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