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持大眾信心,金管會公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你看到的綠,其實不是真的綠?」為了維持大眾的信心及提醒金融機構注意避免可能涉及「漂綠」行為,金管會於今(30日)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共有五大原則,並於指引中提供相關例示,協助金融機構自我檢視,避免假藉永續或綠色之名,出現「漂綠」行為。
金管會綜規處專門委員劉秀玲指出,所謂「漂綠」,指金融機構在永續相關的聲明、行動或陳述中,提供無法讓人清楚理解或過於誇大的訊息,或是僅選擇性揭露正面影響或缺乏證據支持其永續特徵的訊息,進而誤導金融消費者、投資人或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判斷。
劉秀玲指出,該指引是「行政指導」,主要提醒金融機構本身或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務應符合金融相關法令,如對外做出「永續」或「綠色」相關聲明時,宜注意聲明的正確性、完整性、可比較性及符合下列原則。
1、聲明宜真實正確且有證據支持,並定期審視其正確性:包括聲明宜具真實與正確性,在提出時就有充分、具相關性且屬公開可驗證的證據支持,並定期審查和更新。
2、聲明宜直接,並易於理解:包括陳述方式宜直接且易於理解,避免使用難以理解的術語及模糊或籠統的語言,並確保視覺元素與聲明一致。
3、聲明內容宜完整,不遺漏或隱藏重要訊息:包括聲明宜是綜整所有永續特徵相關內容,不宜僅象徵性揭露或選擇性揭露,且若聲明只在某些條件下適用,宜清楚說明限制,同時不宜僅以碳抵換方式,宣稱具永續特徵。
4、聲明若涉及比較時,宜公平且具可比性:包括比較的基礎宜公平,並敘明比較方法;如業者或其商品及服務僅是符合法令最低標準,在比較時就不宜讓消費者認為其永續特徵優於同業。
5、聲明宜確保符合永續相關規範:包括確保永續金融商品資訊揭露及投資決策過程符合永續規範;若金融商品只在特定時間段具永續特徵,業者宜清楚說明;若金融業使用外部永續發展相關數據、分析及評級,宜先進行「盡職調查」。
雖然,該指引位階屬於行政指導,不具強制性,不過,金管會官員強調,已經委外進行「漂綠」研究後,預計今年11月完成,屆時,不排除從指引升格為自律規範或法令,金融機構就必須遵守,否則就會有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