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外商在台出售碳權 課稅方式出爐

2023/12/04 18:33

財政部今核釋,外商透過台灣碳交所出售國外碳權,應課徵營所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今核釋,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建置的交易平台出售國外減量額度的所得,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所稅。若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由固定營業場所申報;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則由碳交所在交易價款中扣繳。

台灣碳交所於8月成立,規劃協助企業代購境外碳權;對於外商在台出售國外碳權的所得如何課稅,財政部今發布解釋,外商透過台灣碳交所出售國外碳權的所得,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指出,外國營利事業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應以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若無法提示帳簿、文據核實計算所得者,可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

另外,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依規定計算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若外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委託台灣碳交易所依10%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扣繳率20%計算應納所得稅,於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

官員舉例,如果交易收入100萬元,以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為10萬元,按扣繳率20%計算,應納稅額為2萬元。

不過,外商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向台灣碳交所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減除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