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財產,遺產價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準。(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歸屬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根據「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納稅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有關遺產價值的計算,依「遺贈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舉例說明,甲君生前購買10筆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甲君的繼承人在甲君2011年1月10日死亡後,向乙君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經乙君拒絕;甲君的繼承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乙君返還借名登記的土地,全案於2023年3月7日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君應將該10筆土地返還予甲君。因此,甲君的繼承人應於判決確定日2023年3月7日起算6個月內,即2023年9月6日之前補申報遺產稅,但該10筆土地的遺產價值,應以甲君死亡日(2011)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北區國稅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財產的價值計算遺產,而不是按判決確定日的時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