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証期局行文泰山獨董陳敏薰,認為她召集3月16日股東臨時會,已違反証交法,要求七日內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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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頻道/綜合報導〕泰山(1218)獨董陳敏薰召集將於3月16日舉行股東臨時會,金管會於2月13日行文陳敏薰,認為她已違反証券交易法,要求在7天內提出說明,否則開罰;另外投保中心也於13日行文泰山公司,認為股臨會沒有召集的必要性,要求具體說明。
金管會証期局在給陳敏薰的函文指出,指她擔任112年1月17日審計委員會主席,卻遲至1月10日才以電子檔轉給各董事,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第2項,應於7天前通知的規定。
証期局要求陳敏薰應在公文到起七天內提出說明,否則將依法開罰。
投保中心則是來函,明白質疑3月16日股東臨時會召集的必要性。投保中心指出,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召集股東會須考量公司的利益及召集的必要性,董事須盡善良管理人的應盡義務。
投保中心指出,泰山才在2021年以股東臨時會方式,改選董監事,如今董事會任期尚未屆,又要在3月16日以股東臨時會 全面改選,這是否有考量到泰山公司的最大利益?投保中心要求泰山公司要在股東會上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