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針對「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聽證會(資料照)
〔記者陳心瑜/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針對「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聽證會,時間訂在9月底或者10月初。
NCC發言人翁柏宗今天(31日)於例行記者會表示,8月31日第1030次委員會議決議,鑒於二合併申請案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及本會召開聽證會作業點規定,將針對台灣大哥大擬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及遠傳電信擬申請合併亞太電信兩案,分別辦理聽證會。
翁柏宗說,關於合併後用戶權益,如台灣之星用戶終身合約,台灣大哥大表示願意維持;遠傳電信也表示願意對於亞太電信續約,保護消費者權益。
至於業者合併後,頻率可能有超過1/3規定,應如何審查?翁柏宗表示,頻率資源管理是數位發展部權責,將請數位部表示意見。
NCC統計,2011、2012年家,5大電信行動產值最高近2300億元,到2020年只剩1500億元,而2013年行動語音服務約770多億元,2020年僅剩510億元,主因是LINE等通訊軟體都可通訊,但加值服務則是越來越好。
NCC說明,二合併案分別於2月10日、3月23日申請,依據「電信管理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電信事業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申請核准。審理時,將依同條文第6項之規定,考量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等因素辦理審查,另對於促進基站涵蓋、員工權益保障等,亦將納入會議議題。
NCC強調,合併案涉及整體資通訊產業發展、電信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權益保障,對通訊傳播產業發展影響至鉅,為精進審查面向深廣度,依規定應於聽證期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受邀出席者,聽證會邀集相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鑑定人與會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