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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紓困特別條例 移工年限屆滿可再延長1年

2022/05/31 18:38

勞動部今(31)日發函,對於在台累積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14年的產業或社福移工,若聘僱許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屆滿,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資料照)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配合紓困特別條例延長施行至明年6月底,勞動部今(31)日發函,對於在台累積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14年的產業或社福移工,若聘僱許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屆滿,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

根據勞動部統計,目前在臺將屆滿累積工作年限的移工人數約3萬5,320人,自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止,勞動部累計已核准雇主申請再延長聘僱許可效期的人次,累計達3萬2861人。

為減少COVID-19疫情期間人員跨境流動風險,勞動部依據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經指揮官同意,實施延長移工聘僱許可效期的防疫應變措施,並隨疫情變化多次配合調整。

勞動部指出,因應立法院於5月27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再延長至明年6月底,勞動部考量現階段國內外疫情狀況、入境檢疫量能及為穩定勞雇關係,對於聘僱許可效期將在今年底前累計達12年或14年最高年限的移工,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再延長聘僱許可效期1年,並持續視疫情發展情勢再做滾動檢討。

勞動部表示,符合資格的移工,經勞雇雙方同意,即可由雇主於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再延長1年。勞動部舉例,雇主所聘僱的家庭看護工,原聘僱許可將在今年7月15日屆滿,且屆滿後已達法定在臺工作14年上限,經向勞動部申請,可延長聘僱許可至2023年7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