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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土地或建物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需書面通知

2022/05/31 15:39

立院今三讀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修正案」,土地或建物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需書面通知。(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修正案」,明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進行公告外,還需要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1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若15年後還沒有被繼承人辦理繼承土地或建物,地政機關可將列冊轉移給國有財產署標售。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日審查「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指出,現行法規無法充分保障繼承人之權益,為求便民及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應以「書面通知」取代「公告」或明訂作為公告之配套措施。經內政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後,在現行措施增列「書面通知繼承人」聲請繼承登記記及已逾列冊管理期間15年,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地政機關在將土地或建物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公開標售前,地政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而按規定標售的土地或建物前應公告的時間,由原先的30日增長為3個月;而優先購買權人於決標後表示優先購買之期限,由10日增長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