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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生活補貼擴大適用對象誰能領?常見QA一次看

2021/08/11 15:11

勞動部「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和「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發放1萬元紓困金給符合條件勞工。(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和「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發放1萬元紓困金給符合條件勞工。勞動部今(11)日宣布,擴大適用對象,「依法不得參加就業保險者」和「7月份薪資受影響全時受僱勞工」都納為補貼對象,申請期限從8月底延長到9月30日。勞動部羅列常見QA如下:

Q1:全時受僱勞工申請生活補貼的對象及資格條件?

A1:110年8月11日修正發布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適用對象如下:

(1)110年4月30日有下列投保紀錄之一,且月投保薪資在2.4萬元(含)以上到3.48萬元(含)以下者:

a. 參加就業保險。

b. 逾65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2)前開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補貼:

a. 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公司)的110年5月份、6月份或7月份薪資,相較4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

b. 薪資減少達20%以上當月份的末日(5月為5月31日,6月為6月30日,7月為7月31日),應於同一雇主投保單位加保。

(3)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a. 110年4月30日同時在職業工會或漁會加保勞保或僅參加職災保險者。

b. 110年4月30日或110年5月、6月、7月正在留職停薪但依相關法令得以續保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者。

c. 已領有勞動部「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安心就業計畫」110年5月、6月或7月份薪資差額補貼、「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110年5月、6月或7月份訓練津貼、「安心即時上工計畫」110年5月、6月或7月份工作津貼、「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110年7月份工作津貼、「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之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員工生活補貼,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的補助、補貼或津貼。

Q2: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發放金額多少?

A2:發給一次性生活補貼1萬元。

Q3: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申請和發放方式?

A3:

(1)符合資格的民眾可於110年9月30日前,備妥「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薪資減少證明影本」及「本人之金融機構帳號」到指定網站(https://mol-10000.wda.gov.tw)線上申請。

a. 自110年7月12日10點起,開放「5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的民眾申請。

b. 自110年7月23日10點起,開放「6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的民眾申請。

c. 自110年8月13日10點起,開放5月份或6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之「年逾65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再就業者」申請。

d. 自110年8月23日10點起,開放「7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的民眾申請。

(2)發放方式:提出申請待審查通過後,直接撥款至勞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3)符合資格者,如無國內金融機構帳戶,請電洽服務專線(0800-885-123)由專人提供協助。

Q4:何謂「薪資減少證明文件」?

A4:薪資減少證明文件必須足以佐證薪資給付情形,例如:提供薪資單(有載明勞工身分,包括:姓名或身分證字號,或事業單位(公司)名稱,及薪資月份、給付金額等項目),或是銀行薪資轉帳紀錄(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就不必經過雇主蓋章。

如果無法提供薪資單或銀行薪資轉帳紀錄,而是由雇主另行開立的薪資減少證明(載明勞工身分,包括:姓名和身分證字號、事業單位(公司)名稱和薪資月份、給付金額等項目),就必須蓋公司章以供確認。

Q5:如果沒有薪資單,領現金的勞工怎麼辦?

A5: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應提供薪資單(工資明細)給勞工。若勞工確實無法出具薪資單,可檢附由雇主開立的薪資減少證明(載明勞工身分,包括:姓名和身分證字號、事業單位(公司)名稱、薪資月份、給付金額等項目,並蓋上公司章)。

Q6:何謂薪資減少達20%以上?

A6:

(1)以申請7月份薪資減少為例,7月份「應領薪資」較4月份「應領薪資」減少20%以上,或者7月份「實領薪資」較4月份「實領薪資」減少20%以上都是。例如:勞工7月份應領薪資2.5萬元,4月份應領薪資3.3萬元,即符合薪資減少達20%以上。

(2)對投保薪資在2.4萬元(含)以上到3.48萬元(含)以下的勞工來說,如果薪資減少超過20%,其基本生活的維持已有一定影響,在通盤考量政府資源等因素,故以20%作為薪資減幅的資格條件。

Q7:「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的對象及資格條件?

A7:110年8月11日修正發布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新增適用對象如下:

(1) 新增「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為適用對象,仍然限制月投保薪資2.31萬元(含)以下,且未領取其他性質相同的紓困生活補貼。中高齡再就業者110年4月份任一日有下列加保紀錄之一即可申請:

a. 逾65歲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受僱參加勞工保險。

b.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受僱參加職災保險。

c. 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職災保險。

(2)但適用其他紓困方案及未實際在職者,不列入補貼對象:

a. 110年4月30日同時在職業工會或漁會加保勞保或僅參加職災保險者。

b. 110年4月30日同時有月投保薪資在2.4萬元(含)以上者。

c. 110年4月30日或110年4月全月屬留職停薪期間,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或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繼續參加就保或勞保者。

Q8:「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如何申請及發放?

A8:符合補貼資格的民眾,可於110年9月30日前選擇以下方式領取:

(1)110年6月28日上午10點起,可至指定網頁(網址公布於勞動部官網上)操作領取,請於3日後上網查詢入帳資料。

(2)110年7月1日起,可持本人由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發行的金融提款卡,至台新、中國信託、國泰世華3家銀行ATM操作領取現金。

(3) 110年6月28日起,如無法上網、沒有提款卡或有債務問題無法匯款者,可電洽服務專線,留下姓名、電話、地址等聯絡方式,將寄送紙本申請書給民眾,填妥後寄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核撥款。

(4) 符合110年7月7日新修正規定的申請資格者,110年7月12日上午10點起,可至指定網頁(網址公布於勞動部官網上)操作領取或實體ATM領取。

(5)符合110年8月11日新修正規定的申請資格者,110年8月13日上午10點起,可至指定網頁(網址公布於勞動部官網上)操作領取或實體ATM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