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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VS中華電訴訟 高院判遠傳須支付501萬

2021/01/06 18:27

台北高苑今天判決,遠傳電信須支付中華電信501萬元。(資料照,記者吳佩樺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遠傳電信向中華電信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租用線路,但被以數據線路升級等因素,要求收取短收電信費用501萬多元,一審判遠傳電信敗訴,應如數支付,遠傳電信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今下午駁回上訴案,還可上訴三審。

中華電信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主張,遠傳電信自2009年10月起至2017年12月止,向該公司租用數據網路,並簽訂國內數據電路業務租用數據網路,約定契約期間內,遠傳申租的數據網路,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定的公告牌價為基礎,依契約條件,由該公司給予遠傳電信租用優惠折扣。

不過,遠傳電信租用期間,因數據線路升級或移機因素,導致中華電信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漏未採用包含中繼線距離的牌價,而短收電信費用共501萬6675元,因此遠傳電信應給付此筆電信費用。

遠傳電信指稱,2014年也曾經發生長途數據電路設定錯誤,經過遠傳電信要求全面清查出帳正確性,此次仍發生相同情形,中華電信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應負起過失責任。

此外,依據2015年國內數據電路業務租用契約規定,遠傳電信有權退租超過超出基準金額等量的閒置綁約電路,如果中華電信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出帳正確,遠傳電信可退租共23條閒置電路,因此其要求支付所謂短收費用並無道理。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中華電信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就此案租用的專線電路,因局間中繼距離設定錯誤,導致短收501萬6675元屬實,而且中華電信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是依據當初兩造所訂契約請求遠傳電信給付電信費用,並非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遠傳電信應支付該筆501萬多元的費用。還可上訴。

遠傳則回應,遠傳尊重法院判決,也尊重中華對此案的法律見解。為免雙方為此案爭訟再花費精力時間,遠傳決定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