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證交法修正三讀 上市櫃公司需公布董監酬勞

2020/05/05 11:18

證交法修正三讀,上市櫃公司需公布董監酬勞,至於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先前提案主張董事及員工薪資必須有一定倍數限制,考量難有客觀一致標準,決議不予採納。(資料照)證交法修正三讀,上市櫃公司需公布董監酬勞,至於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先前提案主張董事及員工薪資必須有一定倍數限制,考量難有客觀一致標準,決議不予採納。(資料照)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為改善國內低薪問題嚴重,而上市櫃公司董監事薪酬卻節節上升、與員工薪資差距越來越大,「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正草案」今天三讀通過,公司必須公開薪資報酬政策、董監薪酬等,保障員工薪資合理性。至於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先前提案主張董事及員工薪資必須有一定倍數限制,考量難有客觀一致標準,決議不予採納。

提案人曾銘宗指出,去年逾1700家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總額高達1.44兆元,其中26家公司派發股利超過百億元,董監事薪酬也節節上升,國內勞工低薪問題卻遲未解決,甚至有公司董事酬勞與員工平均年薪差距高達200倍,因此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以利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合理化。

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範,上市櫃公司依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三讀修正條文則進一步規範,應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此外,曾銘宗先前提案主張,董事薪資與非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之薪資中位數之差距,應有一定倍數限制,違者主管機關得令公司負責人說明理由,但在委員會審查時決定不予採納,待各界形成共識再行通盤檢討。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在財政委員會審查該法案時解釋,各產業景氣循環不同、市場競爭強度也不同,難有客觀一致性的標準,不宜強制規定,且國際上也沒有相關規定,恐違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一致性,即便是美國陶德法案也只要求揭露,沒有倍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