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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擬修法限制董事薪水與員工差距 金管會:國際無規定

2020/04/11 08:31

立委提案擬修法,要求公司董事薪酬與員工薪資差距,應有一定倍數限制,但金管會強調,國際間無此規定。圖右為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立院財委會下週一將審議由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正案,包括:「公司董事薪酬與員工薪資差距,應有一定倍數限制」等,不過,金管會認為,該項修正不僅執行上有困難,國際間亦無此規定,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這項證交法修法內容,主要有四項重點,包括:第一、「上市櫃公司須於年度財務報告增加揭露薪資報酬政策」。第二、「揭露個別董監事及經理人薪資酬勞」。第三、「揭露全體員工及非擔任主管職務全時員工之薪資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第四,「要求董事薪資酬勞與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酬勞中位數之差距,應有一定倍數限制」。

而金管會也提出四大理由,認為不宜修法、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首先,國際間未強制要求揭露立委提案內容,現行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是依證交法第14條授權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IFRSs」規定辦理,查IFRSs並未要求立委提案修改內容。

金管會認為,基於國際間財務報告揭露資訊之一致性及可比性,暨避免財務報告資訊超載,不宜要求上市櫃公司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該等資訊。

其次,現行年報對於薪資報酬政策、個別董監事薪資酬勞資訊揭露,已有相關規範,已可達到督促公司合理化訂定董監經理人酬金之目的。

金管會指出,根據今年1月發布準則修正,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之三條件,也就是外界俗稱的「抓肥貓條款」,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上市櫃公司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或上市上櫃公司非主管全時員工平均薪資偏低。

第三,金管會已要求上市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全體員工與非擔任主管職務全時員工之薪資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換言之,已可達成員工薪資資訊透明化之目的,無須再修法。

第四,至於限制董事薪酬與員工薪資差距應為一定倍數部分,金管會表示,考量各產業景氣循環及市場競爭強度不同,各公司於營運規模、獲利能力及經營策略等亦有差異,董事及員工薪資結構難有客觀一致標準,尚不宜強制規定此限制。

金管會官員強調,下週一財委會將建議不推動修正證交法,不過,金管會將審酌其他立委意見後,依立院討論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