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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今列「生活必需品」 囤積哄抬價格可處7年刑

2020/01/31 18:07

行政院今日將口罩列為「生活必需品」,意圖囤積哄抬價格將觸法。(記者陳冠備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加強防疫物資控管,行政院31日將「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公告為「生活必需用品」,即日起,若有囤積哄抬口罩價格的行為,除可依刑法第251條處罰,最重3年徒刑,還恐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最高7年徒刑,法務部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行政院為確保口罩數量充裕,31日公告醫用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生福利部亦自31日起,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醫用及外科手術口罩。

該兩類口罩已被公告為生活必需品,法務部指出,囤積這些口罩,無正當理由不銷售,或有囤積居奇、哄抬已開始徵用的口罩物價,情節重大者,將涉犯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哄抬、囤積商品牟利罪」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囤積、哄抬防疫物資罪」等刑責,分別將處最重3年或7年以下徒刑。

為防止不肖廠商或店家於防疫期間囤積口罩或哄抬價格,造成民眾搶購及恐慌,法務部強調,所屬的最高檢察署及高等檢察署已通令各檢察機關,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即日起主動與當地警政、衛政等機關通力合作,速查嚴辦前開囤積、哄抬等不法行為。

法務部也藉此呼籲販售口罩之商家及通路業者,切勿貪圖蠅利,趁機囤積前揭口罩或哄抬價格,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