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投票日為勞基法所訂定的放假日,雇主依法應讓勞工放假1天、工資照給。(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今天提醒,投票日為勞基法所訂定的放假日,雇主依法應讓勞工放假1天、工資照給,倘若勞資雙方說好當天要出勤工作,雇主仍不能影響勞工去投票,出勤工作時間需要加發加班費。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明年1月11日為總統、副總統和立委選舉投票日,雇主應讓勞工放假1天、工資照發,具有投票權的勞工當天若為工作日,雇主應加發加班費,或是根據勞工意願給予補休;雇主若未依規定給假或給薪,可處罰鍰2萬到100萬元。
謝倩蒨強調,由於行使投票權僅有在投票日當天有效,所以投票日這天的放假不能再跟其他工作日對調;因為其性質不同於一般國定假日,一般國定假日若是遇上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將需補假給勞工。
舉例試算投票日加給加班費。假設有一名月薪3萬6千元的勞工,換算下來其時薪為150元,投票日是該名勞工的工作日,他在約定出勤時間中,有2小時去投票,返回工作6小時,加倍發給工資則為時薪150元*6小時共900元,當月雇主應給月薪3萬6千元加上加班費900元。
投票日當天若為該名勞工的休息日,勞工返回工作6小時,加班費計算則為時薪150元*1又3分之1*前2小時,等於400元;另外加上時薪150元*1又3分之2*後4小時,等於1000元,當月雇主應給月薪3萬6千元加上加班費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