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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會選舉索名冊遭拒 國發會回應了…

2019/12/17 09:06

台大學生會選舉索名冊遭拒,對此,國發會表示,依據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提供學生會相關資料符合原始蒐集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利用,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本文之規定(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近期台大將舉辦學生會、系所代表選舉,但本次選舉改為紙本進行,台大學生會向校方索取學生名冊,卻遭校方以違反個資法第15、16條為由,拒絕提供。

對此,國發會表示,依據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會等相關組織進行學生自治,且校方基於教學輔導、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學生姓名、學號、學院別等個資,因此提供學生會相關資料符合原始蒐集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利用,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 1 款、第16條本文之規定,但相關個資利用,仍應注意符合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