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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錯發票不用痛哭!國稅局:1年3次機會免罰

2019/04/23 13:39

開錯發票不用痛哭!國稅局:1年3次機會免罰(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日前曾發生文具店銷售40多元文具用品,當消費者離開現場後,收銀人員才發現因操作收銀機不慎,錯誤開立銷售額41萬餘元統一發票,面臨無法收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窘境。由於不時有類似情況發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解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偶會失誤,致銷售額金額書寫錯誤,但只要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若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要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不過,有不少營業人難以向消費者取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且未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此情況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其應行記載事項有記載不實者,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將按該張統一發票應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國稅局指出,若無法收回統一發票,國稅局會主動輔導其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該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當期營業稅申報時亦以正確銷售額申報,不僅不用負擔誤開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也可以免除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不過,若店家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就無法免罰。

此外,北區國稅局局長王綉忠表示,若營業人無法取回應作廢的統一發票也沒關係,除了在申報營業稅時要申報正確銷售數字,未收回的統一發票若有中獎,也仍然可以兌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