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櫃買中心。(記者陳柔蓁攝)
〔記者陳柔蓁/台北報導〕興櫃公司「訊映光電」(4155)前董事長賴家德持股信託轉讓,且轉讓後之持股已低於選任時持股之二分之一、自然解任董事,兩件事都沒有及時申報,櫃買中心依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之違約金。
賴家德於106年3月28日辦理持股信託轉讓,其轉讓後之持股已低於選任時持股之二分之一,並致賴家德當然解任訊映公司董事乙事,係屬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5款所稱應申報之資訊,惟該公司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資訊申報,而遲至106年8月15日始申報。
另賴家德解任董事,亦屬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第1項第6款所稱重大訊息,經櫃買中心106年8月10日17時以電話通知,惟該公司未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一小時前,而遲至106年8月11日11時始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櫃買中心爰依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