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財部:財務困難者 可申請分期繳稅

2016/05/17 12:50

財政部表示,民眾若因失業、無薪假或陷入財務困境,導致難在5月報稅時一次繳清稅款,可提出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稅,最多可分36期。(資料照,記者謝介裕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近年經濟情勢不穩,景氣由盛轉衰,不時就出現企業無薪假或裁員潮。財政部表示,民眾若因失業、無薪假或陷入財務困境,導致難在5月報稅時一次繳清稅款,可提出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稅,最多可分36期,惟須加計利息;應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者,需另外提供相當擔保。

財政部指出,如果民眾本人及配偶在去年6月1日至今年5月31日間,有領取失業補助、職訓生活津貼、關懷救助金,或放無薪假月份(無薪假休假日占原工作日的一半以上)達2個月以上,都可申請分期繳稅。

另,在去年6月到今年5月底,因其他因素導致發生財務困難者,如周轉不靈、負債,只要提出證明供稽徵機關查核後,也可申請分期繳稅。應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者,須聲明同意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品。

經濟成長趨緩,對企業造成衝擊也不小。財政部表示,若企業有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成以上的情形,或因其他因素發生財務困難,同樣可申請分期繳納營所稅;惟應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的企業,仍須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財政部提醒,分期繳稅的申請,必須在5月1日至5月31日間提出,並提出證明文件,具體說明無法一次繳稅的原因,並同意加計利息(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申請次數以1次為限。

應納稅款在20萬元以下,可分2到6期繳納,稅款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可分2到12期;稅款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可分2至24期,稅款在500萬元以上者,最多可分2至36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