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表示,若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出現財務不佳、若資本不足,可命令其裁撤。圖左為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近來,我國銀行積極在海外設置分行據點,金管會表示,在風險控管上,若銀行海外分行之經營狀況惡化,致產生全行資本不足之,得依<銀行法>進行必要之處置,包括:令其裁撤該分行與退場。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本週三將赴立院財委會,針對「強化存保風險及加強國際監理」進行專案報告。
金管會表示,截至去年底止,本國銀行海外分行計有118家,其中亞太地區即占83 家,歐洲7家,美洲地區27家,非洲地區1家。其中,全體海外分行稅前盈餘約新台幣343億元,逾放比率為0.19%,獲利情形穩定。
至於如何控管海外分行之經營風險?金管會銀行局指出,除持續加強與銀行海外分行所在地之監理機關交流合作,以掌握及預為因應海外分行可能潛在之經營問題;「若有必要」,更會進行必要之處置。
銀行局說明,當海外分行財務或業務狀況有礙總行健全經營之虞時,得依<銀行法>第61條之1 規定,命令銀行「停止海外分行業務」、「解除海外分行經理人職務」、「清理海外分行資產負債」等。
其次,銀行法也針對不同資本等級之銀行,賦予金管會「及早干預」之權限;例如:倘銀行海外分行之經營狀況惡化至產生全行資本不足之情事,金管會可依<銀行法>進行必要之處置,包括:令其裁撤該分行。
此外,根據統計,截至去年12月底,國銀海外分行計有118家,移撥海外分行之營運資金約台幣1372億元;金管會官員表示,這部分約占全體國銀淨值之4.74%,比重不高,對國內金融體系穩定之影響,應屬有限。
官員並強調,目前透過相關監理機制,以有效掌控銀行海外分行之營運風險,避免因海外分行經營問題,而波及國內金融體系之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