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辜二少與吳春台等開發金高層 金管會:需解任

2015/03/19 19:25

金管會指出,中信辜家二少辜仲瑩等開發金高階主管,因違反證交法公開收購規定,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依規定,在判刑確定後,都必須解任。圖為辜仲瑩二月間到特偵組出庭。(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開發金控(2883)大股東中信辜家二少辜仲瑩,以及開發金執行副總經理吳春台、邱德馨、法務長南怡君等高階主管,因違反證交法公開收購規定,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金管會指出,依規定,在判刑確定後,都必須解任,並於服完刑責、繳完罰金後,五年內都不能再回金控公司任職。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六款,違反證交法、信託業法等,均不能擔任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起人或負責人;金管會官員解釋,所謂負責人,各金控應該有相關規定,但一般來說,可以代表公司對外的如副總以上層級主管、法務長、財務長等都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