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政院通過金保法修正案 金融機構未保護消費者 罰千萬

2014/11/20 11:39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修法新增金融機構未落實消費者保護,最高可罰1000萬元,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張協昇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修法新增金融機構未落實消費者保護,最高可罰1000萬元。

此外,為避免重演當年雷曼連動債重創不少弱勢消費者,修正草案也確立集體評議制度,未來只要有20位以上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金管會將可指定法人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避免小蝦米要獨力對抗大鯨魚。

金管會解釋,過去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多是回歸銀行的內稽內控管理,未訂明確罰則,這回把罰則寫清楚,就是希望銀行重視消費者保護,未來金管會會透過金融檢查,查看各銀行保護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