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財部擬修「林若亞條款」 治裝費等核實扣除

2018/10/01 08:07

財政部預計下半年修法增訂「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式」,初步研擬將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三項特定費用,列為核實減除項目,且限減除金額不可超過薪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配合大法官七四五號解釋,財政部預計下半年修法增訂「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式」(俗稱名模條款)。據悉,考量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拉高,及為控制稽徵成本、稅損,初步研擬僅將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三項特定費用,列為核實減除項目,且限減除金額不可超過薪資收入的一定比例。

按現行綜所稅規定,薪資族只能採「定額扣除」方式,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固定金額扣除職務上的相關成本支出;即使薪資費用超出廿萬元,也不能比照會計師、律師等執行業務所得者,核實扣除成本費用,因而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對此,財政部先前允諾,即使整體扣除額時程遞延,但配合大法官七四五解釋,今年下半年仍會推動修法,在既有薪資所得「定額扣除」方式外,增訂「特定薪資費用核實減除」的選項,改為雙軌制,並限定二擇一適用。

據悉,先前財部委外研究建議列入核實減除項目的七項費用:差旅費、行車油費、治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所屬工/商/公會會費、助理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之中僅有「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三項,被財政部採納,初步考慮納入修法項目。

知情人士表示,今年初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上路,已大幅將薪扣額由十二.八萬提高至廿萬元,以一般薪資族費用支出平均約占薪水的一成換算,薪扣額廿萬元至少可滿足年薪兩百萬以下者的需求。

在此前提下,綜合考量現階段綜所稅已難再承擔過多稅損,以及檢查大量核實減除單據須耗費的稽徵成本,決定僅納入較符合「與職務必要相關」、「具重大性」且「可證明實際由勞工自行負擔」等原則的費用項目。

據指出,因此,大多有雇主負擔的差旅費,難取得實名收據且公司常已負擔的行車油費,容易產生虛報問題的助理費,以及費用相對不高的公會費等項目,都會剔除。僅有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三項特定費用,可核實減除。

但限定須與職務相關才可列報,未來會再訂定辦法規範,降低認定爭議;且為避免奢侈浮濫,三項目皆設有列報上限,僅限在薪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內列報減除,據悉比例可能訂在二~四%間;依此估算,整體稅損可控制在四十億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