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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開講》林志潔:完全陪審缺配套 國民法官制來協調

2020/09/02 08:24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院教授林志潔認為,台灣在目前階段,沒有很好的妨害司法罪章及完整的證據法則。(記者胡志愷攝)

(林志潔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院教授,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

台灣的審判制度,歷經非常多次的變革的,最早的時候我們刑事審判制度裡面,其實在刑庭一審就只有1個法官,然後到二審才是3位法官,然後上訴到最高法院,這樣子的審理制度在2003年曾經有過非常大的變革,所以現在如果大家到刑事庭去是公開審判的,任何人都可以去看它,現在的制度,其實一審就是3位法官,跟以前1位法官來決定就已經不一樣了,但是一審跟二審都是完全重複審理,這一點還是一樣的,然後我們這麼多年來,一直都在想一件事,就是如何讓國民能夠走進法院,不是走進法院當被告,而是走進法院去理解審判的困難。

陪審制係由人民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讓國民參與司法審判有很多種作法,第一種做法,有人提到是不是應該改採英美國家的陪審制,陪審跟我們目前的這個職業法官制度,最大的區隔就在於事實的認定,簡單講刑事審判它的目的,就是因為國家現在收編刑罰權,我們不允許私人行刑,所以那個洗門風什麼的,都是違法的,因為一旦你犯錯,只有國家有權力來處罰你,所以國家獨佔了刑罰權,國家獨佔以後,程序是不是就應該是大家可以接受,然後符合正當法律。

另外一種做法,就是「人到底是誰殺的?」這個事實的認定,我們就交由人民來決定,既然國家已經獨佔刑罰權了,就由人民的意志來決定這個行為到底構不構成犯罪,由人民來判斷,這就是陪審制的意義。

可是要有這種素人陪審制,它一樣要配一個專門的職業法官在旁邊指導,因為素人完全不識法律,也不懂程序,再來又怕這些人被騙,因為他們完全沒有受過法律的訓練,所以哪些證據是因為這個違法搜索扣押,因為刑求才拿到的證據,這些都要排除的,哪些證據可以放進來?讓你變成認定事實的證據,程序要怎麼進行?還是要配有一個職業法官,所以陪審是為了怕這些陪審素人被污染,有非常嚴格的證據要求。

陪審制有嚴格證據要求

如果我們去看美國法律,美國的被告是不可講謊話的,所以如果他跑到法庭上說我要當證人,他必須要宣誓,如果亂講話就會觸犯偽證罪,這跟台灣完全不一樣,台灣的被告非但不需要講實話,還可以講謊話,也可以不講話,台灣被告享有非常多的權利,那為什麼台灣被告可以這樣?就因為我們沒有採陪審制,我們採的執業法官制,所以我們認為法官是明察秋毫,反正他所有的東西,最後都由法官自由心證來判斷,那證據的取捨雖然也有規則,可是絕對沒有像陪審制這麼嚴格,所以它是兩套很不一樣的審判系統。

這次的國民法官法三讀,它的作法是,雖然我想要邀請一般的素人進來一起參與審判,但是完全不讓執業法官參與事實的審理,完全交由素人來決定,這跟當前的現實有有一些問題,第一,我們沒有完整的刑事證據法,我們沒有這樣的配套;第二,美國的陪審制,100件裡面只有3件用陪審,其他97件是認罪協商、和解,檢察官跟被告就和解掉了,所以你看到犯罪人有去掃地的,掃大街,財經犯罪就去巡迴講座,告訴別人說我做了多不好的事情,以後大家不要像我這樣,所以它是由當事人自己來去決定跟處分這個犯罪行為,法官它是很尊重的,所以美國整個審判的模式很不相同。

陪審制的成本非常高 美國採陪審案件只有3%

你確定台灣現在有能力就直接把某些改採陪審嗎?陪審成本很高欸,12個人都不用去上班,每天就來這邊給你處理案件,然後我們的案件,起訴的比率是5成以上,美國是100件只有3件用陪審喔。

這是為什麼我認為台灣在目前的階段,它沒有很好的妨害司法罪章,它沒有完整的證據法則,陪審制整個要實施的基本的精神跟能量,我不覺得台灣是有的,但是司法院又想說,我要改變過去只有一個執業法官,三位坐在這邊決定人到底是誰殺的,它又覺得我真的很希望能夠invite(邀請)民眾進來,所有就compromise(折衷)採了日本所謂的裁判員制。

裁判員制就是除了一個執業的審判法官以外,它也搭配有其他的這個參審,國民法官或者叫參審員,那目前我們的這個國民法官數量很多,日本是每個案件只有三個,或二個,日本的這個執業國民法官是少的,我們其實有兼採陪審的精神,所以把人數放寬了,新的這個制度大體上簡單講就是,我們的司法希望能夠讓更多人走進法院,但是台灣的現狀,又沒辦法負荷陪審制的成本跟它要有的所有配套措施,所以算是1個跟日本跟德國學習以後參考折衷的制度,大概是這樣子,那也沒有全部案件都給它用這個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 犯罪與否由法官跟國民法官共同決定

國民法官法在事實的決定的時候,是法官跟國民法官一起決定,在美國的陪審制事實的認定,就是「人到底是誰殺」的這件事,法官沒有置喙的餘地,全部都由陪審員來認定,認定完以後,法官來決定刑度,然後法官在他認定的過程,兩方提出證據的過程,法官來指揮訴訟,比如說你這個證據是不是合法的,下面換誰講,就是說法官他是1個有點類似法庭的指揮者,但是最後人到底誰殺的這件事情,法官他不能決定,是由陪審團。

所以我們看到電影,他會說是The jury made the verdict (陪審團做出判決)對不對,就是guilty(有罪),The jury find the defendant guilty or not guilty(陪審團判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就有罪跟無罪這件事情,完全由陪審團來做,法官不可以,那我們這一次的制度,是法官跟國民法官,都是認定事實的人,所以他們要一起做出1個決定,所以跟陪審是不一樣的。

素人法官也有情緒糾結 普世正義難達成

但是之前,國民法官曾經模擬過很多次,大家會認為說,現在的執業法官刑度判得不夠重,可是加入一般素人的意見,結果模擬出來的結果是,刑度也沒有更重,因為審判是一個艱難的事,當你本身不是審判者的時候,你講別人是很容易的,但是當你自己要進去決定說,他要不要判死的時候,發現國民法官其實他情緒也很糾結的,所以並不是我們想像中說,只要把素人邀請進來,就可以得到普世的正義。

(攝影紀錄/記者胡志愷.劉彥辰   策畫訪談/記者歐祥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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