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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銀行違規最高罰5000萬

2019/03/27 06:00

立院三讀 銀行違規最高罰5000萬,銀行法部分,條文明定,銀行若違反法令,金管會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擴大主管機關金管會的權限,也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例如,銀行如違規營業或妨害金融檢查,罰鍰上限由1千萬元提高為5千萬元;另,證交法也新增對證券商、交易所、櫃買中心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的處罰,最高均可罰480萬元。

銀行法部分,條文明定,銀行若違反法令,金管會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職員職務;也可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停止銀行部分業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以及其他必要的處置。

另,若銀行違反利害關係人的授信或投資規定、違規營業、妨害金融檢查、違反資本重建等,罰鍰上限由1千萬元提高至5千萬元;此外,若違法吸收存款,或違反銀行法的強制、禁止規定,罰鍰上限也由250萬元提高到1千萬元。

證交法部分,為協助企業留才,將庫藏股轉讓期限由3年延長為5年;提高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的罰鍰上限,並新增對證券商、交易所、櫃買中心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的處罰,最高可開罰480萬元。

不過,雖然銀行法及證交法的罰鍰金額均大幅提高,但條文也增訂,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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