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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跑馬燈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C6659 天明製藥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因配合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更換會計師。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18 發言時間 19:06:35
發言人 張文昌 發言人職稱 財務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5218883
符合條款 第 113/04/18 款 事實發生日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3/04/18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林柏全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吳漢期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林柏全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王菘澤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本公司自民國113年第二季起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由林柏全、 吳漢期會計師更換為林柏全、王菘澤會計師。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不適用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3/04/12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無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不適用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說明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3/04/18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林柏全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吳漢期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林柏全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王菘澤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本公司自民國113年第二季起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由林柏全、

吳漢期會計師更換為林柏全、王菘澤會計師。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不適用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3/04/12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不適用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2924 宏太-KY 公司提供

主旨:本公司代子公司勞德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公告重要契約之簽訂
序號 5 發言日期 113/04/18 發言時間 19:04:33
發言人 曾毓文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11-6928
符合條款 第 10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1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18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宏福(越南)投資與發展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其他關係人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履行合約期間60天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胡志明市第七郡HONGFU
PLAZA
商辦大樓興建工程
預案之地質改良工程項目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有助於未來營運及業務拓展
10.具體目的:增加營收及獲利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2924 宏太-KY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3/04/18 發言時間 19:03:57
發言人 曾毓文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11-6928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1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



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



字第1120383220號令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特定人選擇目的及必要性:
A.考量內部人對公司目前經營狀況非常熟悉,所以列為私募洽詢對象。預計應募人


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如下:
a、預計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如下:



一、可能應募人:天使空間有限公司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經營狀況非常熟悉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董事長



二、可能應募人:北川有限公司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經營狀況非常熟悉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董事



三、可能應募人:美興控股有限公司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經營狀況非常熟悉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董事



四、可能應募人:愛思豐益股份有限公司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經營狀況非常熟悉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蔣光澤為該公司負責人
b、應募人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一、可能法人應募人:天使空間有限公司







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Star
Club
Limited(100%)







前十名股東與公司關係:該董事黃愛玲為本公司法人董事長代表人



二、可能法人應募人:北川有限公司







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GREAT
MERIT
ENTERPRISE
LIMITED







忠裕企業有限公司







前十名股東與公司關係:該董事張志邦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三、可能法人應募人:美興控股有限公司







(一)BRIGHT
GRACE
ENTERPRISE
LIMTITED
耀錦企業有限公司(50%)







(二)RISE
HILL
ENTERPRISE
LIMITED
昇峰企業有限公司(50%)







前十名股東與公司關係:







(一)該董事張文馨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張志邦及張育維之二親等以











內關係







(二)該董事張育維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四、愛思豐益股份有限公司:愛思豐益股份有限公司







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廖正賢(70%)、蔣穎蓁(15%)、蔣穎文(15%)







前十名股東與公司關係:該董事廖正賢及股東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蔣光澤之二親等以內關係
B.策略性投資人因可提高公司之獲利,藉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


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等方式,以協助被投資


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


,所以列為私募洽詢對象。


洽定策略投資性應募人之相關事宜,本公司擬提請113年股東常會全權授權董事


對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之特定人進行私募,目前並無已洽定之特定應募人。
(3)特定人選擇預計效益,藉由內部人對公司目前經營狀況非常熟悉,及策略投資



人藉由本身能力,預計可以提升本公司之營運績效。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7,194,826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7,194,826股額度內,每股面額新台
幣十元,授權董事會於113年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之價格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下列二款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擬提請113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



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3)前述私募價格之訂定,考量私募普通股之流通性較低,且其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



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轉投資子公司或投資新事業及償還銀行借款。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確保長遠的營運發展,採私募方式可掌握時效性

及可行性,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與私募投資人有長期合作關

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待定
11.參考價格:待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待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


之轉讓對象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


事會依當時狀況及相關規定,申請取具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


,始得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發行股數、發行



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預計達成效益、訂定發行新股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項



及其他未盡事宜或未來如遇法令變更或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本案需要而須修



正時,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擬提請113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市 



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113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以私



募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所需作業



及未盡事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2924 宏太-KY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處分重要子公司
序號 6 發言日期 113/04/18 發言時間 19:02:32
發言人 曾毓文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11-6928
符合條款 第 20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18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處分子公司黃色小鴨國際有限公司(香港)100%股權

2.事實發生日:113/4/18~113/4/18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交易單位數量及每單位價格:HKD36,194仟元
(2)交易總金額:
  預計新台幣3,416仟元扣除評價基準日至交易日所有費用
  (亦即資產總計扣除負債總計後之帳面金額)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許永龍
(2)與公司之關係:重要子公司「東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1)交易對象之原因:黃色小鴨國際有限公司(香港),非上市櫃公司,不具公開市場



之活絡交易,且長年虧損,基於整體營運規劃及管理需要,轉讓予有意願關係人,



可減少因盡職調查使相關營業秘密為他人所知,亦可降低議價過程中對外衝突發生



,保有未來合作空間。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



轉日期及移轉金額:於99年發行新股交換「黃色小鴨國際有限公司(香港)」100%



股權,董事許復進,為重要子公司「東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原始投資金額新台



幣142,205仟元。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預計新台幣0元(以帳面金額計算)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易價格不以低於新台幣3,416仟元扣除評價基準日至交易日所有費用(亦即資產總計
扣除負債
總計後之帳面金額),依一般買賣有價證券之商業條件,與關係人簽訂合約
,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及簽訂交易契約等相關法律文件。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1)決定方式及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取具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參考及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2)決策單位:董事會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1)累積持有數量及金額:HKD36,194仟元
(2)持股比例:100%
(3)權利受限情形:無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1)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1.38%
(2)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2.16%
(3)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新台幣48,347仟元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未來策略規劃考量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3年04月18日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3年04月18日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是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震智會計師事務所

22.會計師姓名:

謝一震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台財證登(六)字第4277號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不適用

27.資金來源:

不適用

28.其他敘明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C5874 南山人壽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購得不動產事宜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18 發言時間 19:00:05
發言人 范文偉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58-8888
符合條款 第 113/04/18 款 事實發生日 1.事實發生日:113/04/18 2.契約相對人:合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04/18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購得桃園市桃園區建案; 土地:桃園市桃園區三民段97地號; 土地面積:約915平方公尺,折合277坪; 建物門牌及建物面積須待建物完工後才可確認; 交易總金額:1,170,000,000元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取得自用不動產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為預售屋案件,上述契約起訖日為 董事會決議日期,後續依契約內容辦理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18
2.契約相對人:合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04/18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購得桃園市桃園區建案;
土地:桃園市桃園區三民段97地號;
土地面積:約915平方公尺,折合277坪;
建物門牌及建物面積須待建物完工後才可確認;
交易總金額:1,170,000,000元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取得自用不動產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為預售屋案件,上述契約起訖日為
董事會決議日期,後續依契約內容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626 唯數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超限改善計畫執行情形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18 發言時間 18:59:56
發言人 潘人豪 發言人職稱 營運長 發言人電話 (02)7726-7770
符合條款 第 44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1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18
2.公司名稱:唯數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27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56172號函辦理。

(一)資金貸與餘額超限:因本公司112年6月30日之淨值下降,致對子公司-





GameHours
Company
Limited之資金貸與餘額計新臺幣26,469千元,超過個別對





象資金貸與之限額19,234千元,故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第16條之規定訂定改善計畫,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二)背書保證餘額超限:因本公司112年6月30日之淨值下降,致對子公司-雷數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29,974千元,超過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19,234千元,





故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0條之規定訂定改善計畫,





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6.因應措施:

(一)資金貸與餘額超限因應措施:





(1)本公司對子公司『香港GH』資金貸與之款項,截至113年第一季實際動支金額








為美金5萬元(約新台幣160千元),已降低至限額19,234千元以下。

(二)背書保證餘額超限因應措施:





(1)將持續努力增加營收及獲利以提升淨值。





(2)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高對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金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50%為限。

改善計畫未執行完成前,將按季公告執行情形及逐季提報董事會控管,並於下一次

股東會報告執行情形。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C5874 南山人壽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購得不動產事宜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18 發言時間 18:59:48
發言人 范文偉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58-8888
符合條款 第 113/04/18 款 事實發生日 1.事實發生日:113/04/18 2.契約相對人:台灣瑞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04/18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購得台南市新市區不動產; 土地:台南市新市區新晶段86地號; 土地面積:18,005.03平方公尺,折合5,447坪; 建物:台南市新市區看西路5號; 建物面積:10,168.43平方公尺,折合3,076坪; 交易總金額:1,188,000,000元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依保險法規定,進行不動產投資 及收取穩定長期租金收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述契約起訖日為董事會決議日期, 後續依契約內容辦理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18
2.契約相對人:台灣瑞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04/18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購得台南市新市區不動產;
土地:台南市新市區新晶段86地號;
土地面積:18,005.03平方公尺,折合5,447坪;
建物:台南市新市區看西路5號;
建物面積:10,168.43平方公尺,折合3,076坪;
交易總金額:1,188,000,000元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依保險法規定,進行不動產投資
及收取穩定長期租金收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述契約起訖日為董事會決議日期,
後續依契約內容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626 唯數 公司提供

主旨:代重要子公司WINKING DIGITAL ENTERTAINMENT LTD公告資金 貸與GameHours Company Limited 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標準。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18 發言時間 18:59:43
發言人 潘人豪 發言人職稱 營運長 發言人電話 (02)7726-7770
符合條款 第 20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1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18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ameHours
Company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皆為唯數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0,458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8,4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6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4,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因短期資金融通調度需求。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96,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9,4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3.119
%,按月計息,償還本金時一次支付。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償還。

(2)日期:

從113年6月15日起算,為期一年,到期日為114年6月14日。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64,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87.60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資金貸與期間:從113年6月15日起算,為期一年,本金到期償還。

原資金貸與起訖日:112/6/15~113/6/14

原資金貸與之金額:25,600仟元

本次新增資金貸與起訖日:113/6/15~114/6/14

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25,600仟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1268 漢來美食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序號 6 發言日期 113/04/18 發言時間 18:59:06
發言人 林淑婷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7)213-5788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1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對象為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及相關函令之規定擇定之特定人,



以對本公司未來營運具助益為首要考量,將擇定有助公司開發市場、提升技術及



強化競爭力,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者為限。
(2)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不超過1,000,000股普通股額度內辦理。
5.得私募額度:於不超過1,000,000股額度內私募普通股,並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


一年內一次或分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之依據,以不低於定價日依下列兩項基準計算價格較高



者之8成訂定之:





A.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



成數之範圍內,於實際定價日視洽定特定人情形及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3)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



規定外,另考量私募普通股於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前為未公開發行股票



,且於交付後3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故私募價格



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將用於擴大營運規模或其他長期策略發展投資等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與公開募集相較,私募有價證券3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


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發行之普通股,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
不得自由轉讓;自交付日起滿3年後,授權董事會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補辦公開發行及有價證券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最終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募集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



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全權處理之。
(2)本案已送請審計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通過,擬提股東常會決議,並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辦



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3)本公司因適逢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不排除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之可能,故



洽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私募案出具必要性及合理性評估意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626 唯數 公司提供

主旨:董事會決議不分派股利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4/18 發言時間 18:58:35
發言人 潘人豪 發言人職稱 營運長 發言人電話 (02)7726-7770
符合條款 第 3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18
說明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8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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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代子公司藍新科技(股)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18 發言時間 18:58:01
發言人 鍾興博 發言人職稱 集團財管中心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88-9188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1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8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全職正式員工及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
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
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
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
未行使認股數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總
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4,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0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為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及公司營運、市場狀況等提報董事會訂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
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自被授予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半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半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三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授予之認股權證,於認股權人離職時,本公司將收回全部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證屆滿一年半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退休日起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2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而不受本
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
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
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起(二者較晚者)
一年內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5.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
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
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6.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
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
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
項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已具行使權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
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
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1.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
2.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
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
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
x
新股發行股
數))/(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而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則不予調整。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於除息基準日調降認股價格,調整公式如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查核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
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停止認股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依
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或指定之股務
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依通知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公開發行並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後,本公司
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
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及本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
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
2.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
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銷。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
股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單位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
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時,若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
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
股權證同意書」,簽署完成後,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
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
司得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
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5478 智冠 公司提供

主旨:代子公司藍新科技(股)公司公告召開一一三年股東常會補充公告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18 發言時間 18:57:29
發言人 鍾興博 發言人職稱 集團財管中心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88-9188
符合條款 第 17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1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5/29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港路二段97號B1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11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2年度董事監察人及員工酬勞分派報告。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2)本公司112年度盈餘分派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1)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案。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1)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3/31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5/29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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