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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719 碳基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39:48
發言人 高全德 發言人職稱 行政財務副總 發言人電話 02-66179668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75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之情事,於期間

屆滿日前一年度公司營運目標與個人考績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

各年度可既得之股份比例分別為:

A.自給與日起服務屆滿一年,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自給與日起服務屆滿18個月,既得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C.自給與日起服務屆滿二年,既得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




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一般死亡:




遇有員工死亡者,如有已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其法定繼承




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死亡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提前既得。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提







前既得,由繼承人受領。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




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




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特殊情形:




若有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等特殊情形,在終止僱傭關係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既得比例,授權董事長依實際




狀況個別核定。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為本公司在職之正式員工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

(2)員工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




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數為15,000,000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750,000股,

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為5%;若以本公司113年4月15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期30

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每股新臺幣39.09元估算,假設於113年9月給與,

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未回收註銷,預計可能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9,318仟元,發

行後對113年~115年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4,886仟元、14,659仟元及

9,77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15,000仟股計算,對公司113年至115年每股盈餘可

能影響分別約為新臺幣0.326元、0.977元及0.65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惟實際之費用化金額將考量授予時之本公司股價,以及各類績效指標於既得期間之達


成狀況之最佳估計等因素,依相關會計原則計算之。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





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不受限制。員工得領本





公司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且所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視為已達既得條





件,毋須交付信託保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719 碳基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39:23
發言人 高全德 發言人職稱 行政財務副總 發言人電話 02-66179668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認股權人及其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貢獻或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非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再提




報董事會決議。

(3)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股
7.認股價格:

(1)發行日為興櫃公司時,每股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




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

(2)發行日為上市(櫃)公司時,每股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駛認股權。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




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




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含退休、資遣人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時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公司得於離職當




日即予收回並註銷。(因故遭開除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2)轉調關係企業(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准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




予之認股權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3)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




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法定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三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




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7)若上述期間屆滿之日,遇有本公司依法停止行使認股權期間,應順延之。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分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等)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司調整之(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





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





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3)本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應依下列





公式,計算其調整價格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






股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4)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但尚未註銷或未轉









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公司合併、受









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









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3.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









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









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









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









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價格不









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指定銀行繳納





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





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


(2)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





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或股款繳納證憑證。


(3)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





,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





關要求可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C7452 乂迪生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39:16
發言人 廖本昌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兼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 3506-6866
符合條款 第 113/04/23 款 事實發生日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度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3.因應措施:依法將提113年股東常會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度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3.因應措施:依法將提113年股東常會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719 碳基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39:02
發言人 高全德 發言人職稱 行政財務副總 發言人電話 02-66179668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普通股2,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20,000,000元整
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39.88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5%,計300,000股予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發行新股總數之85%,計1,700,000股由原股東按增資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之股東持有

股份比例計算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認購,其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

逾期未拼湊之畸零股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拓展業務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案於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股款繳款期間、




增資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本次發行新股所訂之發行股數、認股率、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




運用進度及預計效益暨其他有關本次現金增資之事項,如經主管機關修正及基於




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而需修正者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全




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719 碳基 公司提供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第一次私募普通股定價及 相關事宜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38:42
發言人 高全德 發言人職稱 行政財務副總 發言人電話 02-66179668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之6

條規定及相關法令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普通股1,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依據本公司於113年1月30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私募股數

不超過6,000,000股之額度內,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本次

辦理私募總股數1,000,000股,預計募集私募總金額為新台幣31,880,00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以不低於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係依據現行法令規定辦理之,故其價格




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以強化公司財務結

構及擴大經營規模,對股東權益有正面之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可行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性

因素,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04/23
11.參考價格:39.83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31.88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


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普通股交付滿三


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股款繳納期間:113年4月24日至113年5月6日止。




私募普通股增資基準日:暫訂為113年5月6日。

(2)本次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最終發行股數、分次發行內容、



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



除私募定價成數外,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



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587 吉茂 公司提供

主旨: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因庫藏股買回致使股東配息率變動)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35:39
發言人 許乃龍 發言人職稱 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23105666
符合條款 第 14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3/13
說明
1.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董事會擬議日期:113/03/13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下半年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50182817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4,312,225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5000000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34,312,23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盈餘分派嗣後如因庫藏股轉讓或註銷等,

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使股東配股配息率

發生變動而需修正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095 及成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第2次私募特別股定價及 相關事宜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30:46
發言人 張宏羽 發言人職稱 營運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222-6638#12000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特別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特別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本次私募特
別股之應募人規劃為內部人、關係人或前述之訂定人。
(2)規劃參與應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如下:
應募人:張翠雲/與本公司關係:本公司副董事長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特別股1,8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股數以3,000仟股為上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特別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
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
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
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
112年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2)私募特別股價格之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發展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
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其價格訂定方式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
不致有重大影響。
(3)若日後受市場因素影響,致訂定之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
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
益產生影響,將於未來年度股東會時,依年度營業結果由股東評估並討論應否減資
彌補虧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考量目前全球經濟情勢仍有變化,且有緊急充實營運資金之資金需求,因透過
公開募集方式籌資之時效,恐難迅速挹注所需資金,故以私募特別股方式辦理,並已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提高公司籌資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04/23
11.參考價格:理論價格結論為22.18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18元,符合原股東會私募價格不得低於理論價格
八成之決議。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令
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再依章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應
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
(2)特別股股息為年利率2%,依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以現金發給,特別股年度股息之
除息基準日授權董事會另訂之。發行年度或季度及收回年度或季度股息之發放數,按
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3)當年度或當季度本公司普通股擬配發股利如超過特別股股息金額者,特別股股東
有權參加分配,至每股特別股股息金額與每股普通股股息金額相同為止。
(4)本公司對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或
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不構成違約事件,特別股股
東不得異議。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
餘年度或季度遞延償付。
(5)特別股股東得自發行滿二年之次日起,依每壹股特別股轉換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
換為普通股(轉換比例為1:1)。特別股轉換普通股後之權利義務(除法令規定之轉讓
限制及未上市流通外)與本公司其他已發行普通股相同。特別股於轉換當年度或當季
除權(息)基準日前已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當年度或當季之普通股盈餘及公積分派,
不得參與當年度或當季之特別股股息分派。特別股於轉換當年度或當季除權(息)基
準日後始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當年度或當季之特別股股息分派,不得參與當年度或
當季之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同一年度或季度特別股股息及普通股股利(息)
以不重複分派為原則。
(6)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有表決權及選舉權且得被選舉為董事,另於特別股股東
會及關係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7)特別股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每股以不超過發行價格加計應付
未付之股息總額為限。
(8)特別股屬無到期日,特別股股東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或要求本公司
提前將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之權利,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二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
際發行價格以現金收回、發行新股強制轉換或其他法令許可之方式,收回全部或一部
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本條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至本公司收回為止。
於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
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9)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時,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
權。
(10)特別股發行期間,倘本公司擬進行減資而將導致特別股之股數依比例減少而有損害
特別股股東權利者,應經代表已發行特別股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特別股股東出席之特
別股股東會,以出席特別股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11)特別股發行期間不上櫃交易,但若全部或部分轉換為普通股,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
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關辦理普通股公開發行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特別股股東得自發行滿二年之次日起,依每壹股特別股轉換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為
普通股(轉換比例為1:1)。特別股轉換普通股後之權利義務(除法令規定之轉讓限制及
未上市流通外)與本公司其他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1)特別股未轉換為普通股:不適用。
(2)特別股全數轉換為普通股:對普通股股權可能稀釋約12.26%。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2)本次私募特別股繳款期間自民國113年04月23日至113年04月25日止。
(3)本次私募案之增資基準日為民國113年04月25日。
(4)本次私募案如有任何未盡事宜,或嗣後如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
因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4164 承業醫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增加持有被控股公司家數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30:42
發言人 李明倫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66199989
符合條款 第 4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請輸入〝董事會〞或〝股東會〞):不適用
2.決議日期:113/04/23
3.本次決議增加被控股公司之原因、被控股公司之名稱、事業類別及持股比例:
(1)增加被控股公司之原因:集團營運發展所需



被控股公司之名稱:老玩客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類別:管理顧問業



持股比例:49.41%
4.本次決議減少被控股公司之原因、被控股公司之名稱、事業類別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5.截至本日止所持有之被控股公司家數:24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7 台新金 公司提供

主旨:台新金控代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公告向台新銀行取得使用權資產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29:45
發言人 林維俊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55761888
符合條款 第 20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4號3樓部分

2.事實發生日:113/4/23~113/4/23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
35.53坪(含公設)

每單位價格:
2,316元/坪/月(含稅),總金額:
82,302元/月(含稅),

2年總租金共1,975,248元(含稅),使用權資產金額:
1,954,935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同為台新金控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續租供本公司辦公使用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前次移轉日期:不適用

前次移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租賃期:
113/06/01~115/05/31

付款條件:
月付

113年06月01日起至115年05月31日止,按月支付新臺幣82,302元,

提前終止租約應於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並須給付一個月租金為違約金。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
雙方議價

價格參考依據:
鄰近區域辦公大樓出租價格

決策單位:

董事長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案取得使用權資產,供本公司台北營業部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本公司為金控子公司,利害關係人交易授權於相關法令已有規範,爰核決程序得適用相關法令及本公司「金控法第45條授信以外交易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本公司為金控子公司,利害關係人交易授權於相關法令已有規範,爰核決程序得適用相關法令及本公司「金控法第45條授信以外交易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NA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7 台新金 公司提供

主旨:台新金控代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公告向台新銀行取得使用權資產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27:07
發言人 林維俊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55761888
符合條款 第 20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二段389號3樓

2.事實發生日:113/4/23~113/4/23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
133.37坪(含公設)

每單位價格:
546元/坪/月(含稅),總金額:
72,807元/月(含稅),第3年起調漲租金3%,

5年總租金共4,447,044元(含稅),使用權資產金額:
4,311,801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同為台新金控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續租供本公司辦公使用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前次移轉日期:不適用

前次移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租賃期:
113/05/01~118/04/30

付款條件:
月付

113年05月01日起至118年04月30日止,按月支付新臺幣72,807元,

第3年起調漲租金3%,提前終止租約應於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並須給付一個月租金為違約金。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
雙方議價

價格參考依據:
鄰近區域辦公大樓出租價格

決策單位:

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案取得使用權資產,供本公司營業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3年4月23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NA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91 中信金 公司提供

主旨: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日本子行The Tokyo Star Bank, Limited 公告SRT TMK Corporate Bond投資案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25:12
發言人 高麗雪 發言人職稱 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3327-7777
符合條款 第 24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

如股息率等):

SRT
TMK;Corporate
bond

2.事實發生日:113/04/23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不適用、不適用、JPY985,300,000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

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SRT
TMK;非利害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

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

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

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

之債權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

說明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

約定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時間及金額):依合約規定辦理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依合約規定辦理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相關條件依合約規定辦理

Credit
Risk
Committee
of
The
Tokyo
Star
Bank,
Limited.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不適用

12.有價證券標的公司私募參考價格與每股交易金額差距達20%以上:不適用

13.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

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JPY985,300,000、不適用、

股權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不適用

14.迄目前為止,私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佔總資產比例0.215%、佔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例3.413%、營運資金金額:不適用

15.經理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6.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投資目的

17.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18.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



19.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0.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22.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3.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4.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5.其他敘明事項:

JPY/TWD=0.2105
as
of
2024/4/21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91 中信金 公司提供

主旨:代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告授信資產之轉讓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24:59
發言人 高麗雪 發言人職稱 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3327-7777
符合條款 第 20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金融機構債權(放款)

2.事實發生日:113/4/23~113/4/23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不適用。

不適用。

USD20,000,000。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The
National
Bank
of
Ras
Al
Khaimah
(P.S.C.)。

非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無。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
依合約辦理。

重要約定事項:
依合約辦理。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為本行內部最終審核單位核定,相關條件依合約及一般市場慣例為之。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不適用。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活絡債權資產組合。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2.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例行性業務。

27.資金來源:

不適用。

28.其他敘明事項:

本交易係依4/19之匯率計算
(USD
1
=
NTD
32.546)。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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