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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21 建準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民國113年第一季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4 發言時間 16:29:57
發言人 李為仁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7-8135888
符合條款 第 3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4
說明
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3/04/24
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3/05/03
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
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民國113年第一季財務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290 東浦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不繼續辦理112年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4/24 發言時間 16:28:36
發言人 戴建樟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249666
符合條款 第 16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13/04/24
2.原計畫申報生效日期:112/05/12
3.追補發行日期:不適用。
4.變動原因:本公司於112年5月12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於20,000仟股額度內,
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應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成,
現因期限將屆,擬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並提報113年度股東常會報告。
5.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
6.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
7.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
8.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
9.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不適用。
10.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
11.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290 東浦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治理主管及發言人異動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24 發言時間 16:27:44
發言人 戴建樟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249666
符合條款 第 8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4
說明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
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
訟代理人):公司治理主管及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3/04/24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1)公司治理主管:殷麗皓、副總經理。
(2)發言人:戴建樟、董事長暨總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發言人/公司治理主管:簡雅惠、經營管理協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1)辭職、(2)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1)個人職涯規劃、(2)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3/04/24
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已於113/03/25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公司治理主管異動。
新任公司治理主管及發言人於113/04/24董事會決議通過。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290 東浦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第1季合併財務報告案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4 發言時間 16:27:16
發言人 戴建樟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249666
符合條款 第 3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4
說明
1.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4
2.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113/04/24
3.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報導期間
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03/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379,61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09,77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37,206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51,73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51,87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51,875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4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475,58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463,52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012,057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560 中砂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4/24 發言時間 16:26:35
發言人 李偉彰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791931 ext1160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4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
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
」係指符合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職級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
者,應先送請薪資報酬委員會核議;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者,應提報審計委員會核議。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2,5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認股價格
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本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公司發行本認股權憑證日起算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
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
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本
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請離職
依本條第(二)項第1款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月內(惟不得逾
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
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
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二)解雇
認股權人如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之規定被核定為解僱之處分,其已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於解僱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1款其他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以日期較
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即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
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四)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
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
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
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
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五)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第1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六)留職停薪
依本條第(二)項第1款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
使其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則凍結,並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第1款所規
定之權利期@間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如認股權
人未於約定復職日復職者,前述凍結之認股權自原約定復職之日失其效力。
(七)資遣
依本條第(二)項第1款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1個月內(惟不
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
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八)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
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九)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十)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私
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
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
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
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
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6)遇有調整後認股權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發行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
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
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單位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於除息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四)
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
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
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
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1款規定之
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
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決定
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
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
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
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
規定及受配認股權之海外子公司註冊地及員工所在國家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
領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書」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
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認股權人經通知簽署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2款辦
理。
(三)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
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四)本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數量限額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八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560 中砂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24 發言時間 16:26:14
發言人 李偉彰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791931 ext1160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4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
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是/否):否
4.發行總額: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10億元
5.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發行價格:發行底標以不低於面額101%為限,實際總發行金額依競價拍賣結果而定
7.發行期間:五年
8.發行利率:票面年利率為0%
9.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10.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銀行借款
11.承銷方式:採競價拍賣方式辦理公開承銷
12.公司債受託人: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13.承銷或代銷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5.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16.簽證機構:本公司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故不適用。
17.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相關轉換辦法將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報准相關主管機關
後另行公告。
18.賣回條件:相關轉換辦法將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報准相關主管機關後另行公告。
19.買回條件:相關轉換辦法將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報准相關主管機關後另行公告。
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授權由董事長視發行當時市場狀況
決定之
2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相關轉換辦法將依相關法令辦理,
並報准相關主管機關後另行公告。
22.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計劃之所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劃項目、資金預定運
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發行相關事宜,如遇有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
修正或因應主客觀環境因素而需訂定或修正時,擬授權本公司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535 順藥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財會主管異動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24 發言時間 16:25:20
發言人 楊佳綺 發言人職稱 總管理處資深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55-7918
符合條款 第 8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4
說明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
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
訟代理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3/04/24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財會主管:楊佳綺/總管理處資深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財會主管:黃藍瑩/總管理處會計副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公司內部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3/5/1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535 順藥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繼續辦理112年股東常會通過之 私募普通股案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4 發言時間 16:24:53
發言人 楊佳綺 發言人職稱 總管理處資深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55-7918
符合條款 第 16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13/04/24
2.原計畫申報生效日期:NA
3.追補發行日期:NA
4.變動原因:
本公司於112年5月31日經股東常會通過以不超過70,000,000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
增資普通股,並預計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1次或2次辦理。因辦理期限將屆,本
私募案尚未辦理發行,故於113年4月24日董事會決議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該次私募
事宜。
5.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
6.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
7.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
8.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
9.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不適用
10.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
11.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460 宏遠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113年第一季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4 發言時間 16:24:40
發言人 向文桂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6)5782561
符合條款 第 3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4
說明
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3/04/24
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3/05/02
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
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113年第一季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830 汎銓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113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預計提報董事會召開日期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4 發言時間 16:24:13
發言人 詹惠雯 發言人職稱 會計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666-3298
符合條款 第 3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4
說明
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3/04/24
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3/05/03
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
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民國113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3 開發金 公司提供

主旨:中華開發金控公告收回已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減資案 業經經濟部核准資本變更登記
序號 5 發言日期 113/04/24 發言時間 16:23:24
發言人 潘玲嬌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36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4
說明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13/04/19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13/04/19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1)收回已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減資前: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
新臺幣184,167,230,050元,發行股數為18,416,723,005股。
(2)收回已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減資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
新臺幣184,143,230,050元,發行股數為18,414,323,005股
(減資普通股2,400,000股)。
(3)收回已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對本公司每股淨值無影響。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
5.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6.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7.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


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3年4月24日收到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特此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3 開發金 公司提供

主旨:中華開發金控代子公司凱基銀行公告董事會決議 112年度股利分派事宜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3/04/24 發言時間 16:23:06
發言人 潘玲嬌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14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4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普通股現金股利新臺幣3,850,467,554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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