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謝哲勝︰誘因+公權力 推動都更關鍵

2016/03/28 06:00

謝哲勝教授。(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徐義平/專訪

謝哲勝教授。(記者劉信德攝)

二○六南台大地震,震出土壤液化疑慮,也帶出老屋結構問題,必須透過都更提升建物耐震度,準總統蔡英文也拋出大面積公辦都更政策,並點出自己永和住處後面的一大片房子都需要都更。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認為,不論是公辦還是民辦,「敢拆」的公權力要執行才是都更能否推動的主要關鍵;他指出,政府若真的有心推動都更,先把「永春都更案」等逾廿年的老案完善解決,再來談都更政策。

謝哲勝教授。(記者劉信德攝)

問: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全國都更案一年僅核定不到廿八件,現行台灣都更遇到的難題為何,以及該如何解套?

謝哲勝教授。(記者劉信德攝)

答:我認為現行台灣都更遇到的難題是少數反對的聲音太大,加上主管機關不敢依法執行,導致都更案停滯不前;而且依法核定都市更新計畫的案件中,政府願意真正動用「拆除」公權力完成的都更案有幾件?其實根本沒有,像「永春都更案」已拖了廿多年,到現在還是無法解決,而現在成功的都更案,哪一個是公權力幫忙?至於部分產權單純或是單一的都更案,那種叫都更嗎?只是改建案而已。

以美國「汽車城」底特律為例,因碰上工業蕭條,造成市區出現很多閒置的「鬼城」,政府也是透過全面徵收進行都更,期間有民眾因房屋不夠老卻被徵收而反對,甚至提出訴訟,但法院判決都更是為了公共利益,因此徵收沒有問題。

有人認為都更要具有公共利益,其實法治上的公共利益是比較的概念。舉例來說,一個地方公共設施不好用,居住的品質也不好,政府也收不到稅,透過都更改善一切情況,都更當然是符合公共利益。我認為只要是政府劃定都更地區,便具備都更公益性與必要性,因為那是由專業的委員會認定通過,除非有其它方式可以取代,但是目前找不到。

現行都更的難題就是少數反對都更的聲音太大,其實就這麼簡單,但也最難解決;因為行政機關怕,不願依法執行。其中「文林苑」更是此波都更轉向的主要關鍵,讓主管機關更不敢真正執行公權力,但嘴巴卻又說要推動都更政策,豈不是「互相矛盾」。

至於如何解套?我認為就是提供誘因與依法行政。尤其是租稅誘因和容積獎勵,卅年的老房子,房屋稅了不起一年幾千元,但都更後,新屋的房屋稅暴增超過十倍;建議可提供三年房屋稅減徵八十%的優惠,並搭配容積獎勵,利用「一坪換一坪」的方式,讓參與都更民眾不用再出錢。

其實講白了,少數反對都更的人真正要的也是利益,因此建議建立第三方公正中立的委員會,將案件送由委員會審議,倘若反對都更有理,則政府應出面保護;要是無理,仍須在保障反對戶合法的權益下,執行公權力進行拆除作業。

問:近期準總統蔡英文也提出都更政策,包括大面積的公辦都更等,此政策的可行性如何?

答:我贊成都更一定要規模大一點,至少要一個街廓的規模,才能造就好看市容;小面積的都更不但無法規劃公共設施,更因為容積獎勵誘因,帶進更多的居住人口,反造成環境無法負擔。

不過,一切都要在政府敢真正執行「拆除」公權力的前提下。政府只要貫徹公權力,排除非法抗爭阻力,依法拆除已核定都市更新單元的建築物,公辦都更和大面積都更,當然可行。

問:南台大地震後,土壤液化潛勢區及潛勢區老舊建物的結構安全,成為民眾關心的議題,對於老舊建物的結構安全有何建議?

答︰其實地質敏感區等議題並非現在才有的問題,只是因為大地震而受到重視。我認為,台灣根本不用立法推動防災型都更,因為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已有「迅行劃定更新地區」的規定,根本不必修法,政府就可依據最新的地質資訊制定國土計畫及變更都市計畫,辦理都市更新。以北市為例,日前中央地調所發布的土壤液化潛勢區地圖便有許多區域是高度潛勢區,政府應提早辦理都更。

至於外界疑慮政府經費不足的部分,其實政府可以容積獎勵、權利轉換及委託第三人實施等三種方式,達到降低經費,甚至政府不用出資的方式完成都更。

對於土壤液化潛勢區老舊建物的結構安全,我認為,政府必須先根據掌握的資訊,依照發生機率高低的區域分類,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屋主辦理房屋健檢;並對有安全疑慮的住宅,邀請專家進行更精準的判斷,究竟是可以透過結構補強,還是須拆除重建。假設可透過結構補強,便補助一定比率的經費協助;若須拆除重建,建議政府提出都更計畫,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問:《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已在立院躺了近四年,其中遲遲未通過的爭議點卡在都更同意門檻需一百%、政府對於強拆制度的考量、限縮國有地參與都更的限制、估價師選任及容積獎勵過高等,請問您的看法?

答:釋字七○九號大法官宣告違憲條文只限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至於都更條例卅六條強制拆除其實完全合法,並未失效;因此,現行的都更案,不論是公辦還是民辦,政府仍可動用公權力進行拆除,只是政府不依法執行。

我認為政府應該做的是確保參與都更戶的權益,都更後可以確保其生命和財產安全,改善生活品質,為都更重建而強制拆除老舊房屋,既合法更具正當性;日前台北市政府發布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規定強制拆除的程序,代表有決心執行都更,值得肯定。

此外,民辦都更同意門檻其實最高是八十%,而非外界討論的一百%,且公辦都更案的同意門檻甚至是零都可以做;我認為公權力依法執行本來就不必經過人民同意,都更條例卅六條強制拆除完全合法,非法抗爭則建議以現行犯依法逮捕。

對於釘子戶,建議組成獨立專業的委員會審查其訴求,給予公平合理的權利轉換或補償,之後便依法執行。

我更強調國有地應參與都更,倘若政府不信任民間都更,可以自行辦理公辦都更,且現行公有土地辦理都更,並不受土地法廿五條限制,在處分上其實具有彈性。

部分民眾對容積獎勵過高有疑慮,我認為,提供足夠的容積獎勵當作誘因其實是合理的方式,只要更新後一定區域內建築總樓地板沒有超過該區域內總容積上限,便在可接受範圍內。

問:北市房屋稅稅基大幅調整,加上財政部又祭出囤房稅,導致二○一四年七月一日後取得使照的新屋,房屋稅暴增好幾倍,此舉是否衝擊都更進行?

答:高額的房屋稅確實抑制都更案進行。現行法令給予都更後兩年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我建議修法擴大租稅優惠,都更後房屋稅減徵八十%,期限為三年,並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從寬認定容積獎勵。

另建議增訂條文規定都更地區劃定後五年內,都更戶如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出,政府應立即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對特殊性都更,如防災都更案給予加倍優惠獎勵,都更後房屋稅免徵三年,容積獎勵增加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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