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挪用公款金援通達國際公司,導致大同集團損失17億餘元,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定林男違反公司法和刑法背信罪,各判刑5月、3月確定,兩罪共可易科罰金22萬5千元。
不過,林蔚山另外觸犯證券交易法的加重背信罪,遭高院判刑8年部分尚未確定,這部分昨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同案被告大同子公司尚資公司主計長黃仁宏,被高院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3年10月,同遭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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