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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工業地變相使用 刪除「一般商業設施」

2015/07/31 06:00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為杜絕「工業住宅」問題,內政部從源頭開始防堵,昨部務會議通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一般商業設施」的用途從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中直接刪除,也就是工業區無法再以一般事務所的名義申請建照,主要是防堵業者將事務所變相改成住宅銷售。

營建署指出,過往工業區出現「工業住宅」的現象,多數是因為業者以「一般事務所」的名義申請建照,興建過程中,預留管道、線路等,讓購買民眾可以進行二次施工,因此,為杜絕此現象再度發生,才會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將「一般商業設施」的用途刪除。

不過,坐落服務工業區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像是金融機構、大型會展中心及旅館等,因有其必要需求,並不在此限制內,不過,該類型的規劃面積以占總面積的比率20%為上限,該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行政院備案後發布施行。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此次「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共修正12條,修正重點除檢討產業用地作非工業使用的面積比率及容許使用項目,刪除「一般商業設施」外,為避免影響層面過大,仍保留「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運動設施」、「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倉儲批發業」與「旅館」等使用用途,並將上述用途移列至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該用途的規劃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20%。

此外,配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訂,於保護區及農業區的使用項目增訂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並配合農業產銷需要,放寬農業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工廠登記的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可作為農產加工廠使用,不過,保護區的建蔽率從20%調降至10%,主要是為減輕對環境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