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第三方支付 開放中資搶商機

2014/09/04 06:00

第三方支付流程圖

學者︰加深兩岸業者不對等競爭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將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俗稱第三方支付專法)」,將採特許制,申請不限產業別、也不限執照張數。而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三億元,每戶儲值、匯款上限三萬元;儲值沒有幣別規範,也開放中國業者來台。學者質疑,這將加深兩岸業者不對等競爭,未來恐讓人民幣成為法定支出貨幣。

每戶儲值、匯款上限三萬元

第三方支付專法開放的業務有三大類,包括有實質交易的代收代付、儲值業務及無實質交易帳戶間資金移轉業務(會員間帳戶匯款轉帳);其中,儲值業務允許使用外幣,而每項業務均允許線上到線下(O2O)的交易型態。不過,第三方支付業者必須先辦理代收代付業務,才能做匯款業務,亦即不開放只做匯款的公司。

草案也允許國外業者,如中國「支付寶」或美國的PayPal來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至於中資能否來台成立電子支付機構?金管會官員表示,必須依現行投資規定辦理,在母法通過後,會在六個月內對於中資管理訂定相關子法。至於草案雖無幣別規範,官員仍強調,須依央行規定辦理。

財經法專家、成大教授許忠信質疑,目前我國外幣存款以人民幣居多,開放人民幣儲值並用來支付,恐是想藉此「先行試點」,先「偷跑」再慢慢解禁,最終讓人民幣成為法定貨幣,未來在台灣買東西都可以使用。

人民幣可支付 恐成法定貨幣

他還說,服貿協議對電子商務開放已不對等,如今又開放中國業者經營電子支付機構,反而方便台灣人上中國網站購物,但中國人上台灣網站還要「爬牆」,更加深兩岸不公平競爭。

此外,草案規定,從事儲值業務者必須對其收取款項交付銀行信託或由一家銀行履約保證,資金不可任意挪動與投資,只許可從事低度風險投資,如定存單、一般存款、購買政府公債等,並限制炒股、炒房及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同時第三方支付機構需提存一定比例準備金。

若儲值及匯款未取得許可執照經營,處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億元以下罰金;對於代收代付達一定金額未經許可經營,處五年以下刑責,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與銀行、電子票證等法規相較,刑責較輕。